APP下载

漫谈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

2018-04-22郭芮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郭芮君

摘 要: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相比一般的国内货物买卖具有自身的特点,从而决定了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问题更加复杂,同时也关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各国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交付主义已经逐渐成为了主流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交付主义

一、比较法的观察

(一)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时转移所有权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

这种处理方法有赖于买卖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来说保护了买方的利益。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首先,在充分保护了买方利益的同时,对卖方的利益保护显得不足。对于卖方而言,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货物的流通速度,减少了货物的流通机遇和增值保值能力。其次,与实际的货物买卖相脱离。在现代国际货物买卖中,很多情况下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将来之物”,即标的物并不必在合同订立时现实存在,就难以界定所有权转移。最后,当作为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货物是种类物时,在没有被确定在该合同项下时,所有权转移更无从谈起,因为在合同成立时尚不清楚那些货物是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二)在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