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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约财产纠纷

2018-04-22赵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赵铎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确立婚约制度,然而早在西周时期的“六礼”就已经有了关于婚约的明确规定,数千年一脉相承的传统必然具有巨大的惯性,订立婚约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依然存在。

关键词:契约;公正性;财产性质

一、婚约财产纠纷审判的现实困境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该条仅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然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情况差别较大,如果依照该规定生搬硬套,必将影响案件结果的公正性;若依照案件情况进行审判,如何适用法律又存在问题。

二、婚约及婚约财产性质的争议与处理

正确处理婚约财产纠纷,进一步完善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必要对婚约及婚约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

(一)婚约及婚约财产的性质争议

1.婚约

一般的,将婚约定义为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叫做订婚。对于婚约的性质,历来有契约说和非契约说两种观点,契约说一般将婚约视为亲属法上的契约,现代意义上的婚约乃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预约,能基于其意思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算作契约的一种。只是,因婚姻特定的伦理属性,其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不同于一般的契约,但本质上仍应属于契约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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