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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

2018-04-22王一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王一

摘 要:近些年以来,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导致这类案件的发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对这类案件如何审理,就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虽有一些规定,但是内容既不全面,也不具体,审判实践中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加以研究解决。现就有关这方面的问题,谈点自己粗浅看法。

关键词:诉讼代表人;赔偿责任;合法权益

一、受害者在事故中死亡的,应由哪些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对于这个问题,至目前为止,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责任方与受害方调解时,还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损害赔偿案件时都忽视了这一点。他们往往只要求受害者家属派个代表参加即可。本人认为,这种做法既不妥当,也不正确。从实践情况看,由于应该参加的家属(或亲属)没有全部参加,以致常常发生参加的一方将所得赔偿费擅自独吞,没有参加的则要求分取,甚至对簿公堂,引起新的纠纷。从理论上来讲,只有部分家属参加不合法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原理,凡是符合当事人条件的都应当参加诉讼。那么,在此类案件中,应由哪些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呢?要明确这一点,就必须弄清楚受害者死亡后责任方应给予哪些赔偿费用以及这些赔偿费用哪些人有权分享。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條至第40条之规定,受害者死亡后责任方应赔偿的费用主要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扶养费(生活费)、财产直接损失,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家属(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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