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房屋定购中的预约行为
2018-04-22陈春莲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陈春莲
摘 要:近年房屋订购过程中的预售合同纠纷屡见报端,并经常在媒体上展开論战,公众关注程度颇高,消费者协会和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快速攀升。消费者主张开发商在披露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利用订购或者预售合同,甚至定金条款,强迫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实际上就是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开发商认为不论预售合同还是正式合同,都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当然应当遵守。
关键词:要约;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效力
1 预约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位置及司法适用
在交易内容和交易技术日趋复杂的今天,大多数合同都不是能够即时清结的,订立合同有一个时间跨度,是由尝试性接触、初步谈判、要约与承诺、书面合同整合等一系列事实构成的历史进程,学界称之为合同的“生活史”。以谈判邀请、要约引诱、要约、承诺构成的合同成立进行曲中,经典合同法将生效要约视为法律事实,是产生法律责任的临界点。位于该临界点之前的预约性谈判等先契约行为,仅仅作为一般事实而非法律事实,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自然不能以法律责任的形式获得保护。
虽然预约行为在我国大陆经济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并形成经常性社会冲突,但是现行法律仍然恪守以当事人合意为合同成立前提的经典范式,对预约行为未作明文规范,酝酿中的民法典亦未见披露相关立法准备。我国《合同法》按照国际通行法例,在以要约与承诺模式规范契约义务的同时,对先契约义务在第42条进行了效力补正,这一补正的后果是使基于先契约义务而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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