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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与刑事立法关系之我见

2018-04-22朱俊洪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网络民意和刑事立法关系的良好互动,体现出我国法制建设的当代精神,是激发民众参与和监督刑事立法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刑事立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承认和接受的先决条件,而且能够把网络民意与刑事立法的互动关系,看成是一种二者“同进退,共盈亏”的关系。所以,一定要改变现下网络民意与刑事立法间的负面互动状态,研究出一套推进二者关系良好互动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立法;民意;刑事立法;网络立法;网络民意

一、刑事立法回应网络民意应以外部协调为限度

“《刑法修正案》中的犯罪化并不是孤立于社会系统,相反是对社会系统现状的反映。”于现今社会体制内,《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各类道德规范等社会制度共同维持着社会稳定,约束着社会的价值观取向发展。首先,就社会主流思想观念来说,犯罪事件的性质要求行刑事立法要和各类相关制度条款相结合。在没有正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作为扰乱社会的一种行为,必然是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行为。就刑事立法而言,其是从诸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圈定出一部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法处罚的工作。所以,就维护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视角而言,刑事立法工作必须和各类相关正面规范社会制度相结合,变成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其次,就建设科学法律体制的视角来看,《刑法》条款必须和相关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保持方向的一致性,从而帮助我国构建起更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我国当下立法建设中的一项核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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