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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押背书的效力

2018-04-22俞译宁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俞译宁

摘 要:传统理论认为质押背书的效力为设定质权、切断抗辩、权利证明以及担保证明这四种,但其实尚存在许多值得探究的问题,本文结合票据质押的效力,梳理学界的观点和争议焦点,并比较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以期对我国相关票据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质押背书;票据质押;质权

一、质押背书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背书的目的不同,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以分为质押背书和委托背书,委托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收款为目的的背书,质押背书即以委托他人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背书,而委托背书和质押本质上都系非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但并不具备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并不会产生或变更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无须对被背书人承担责任,故只有转让背书是票据行为。

(一)授予票据权利

依据《票据法》第27条规定,质押背书就是将以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相对于委托背书而言,两者只是授权范围的不同,质押背书还包括授予其追索权。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可以质押背书或委托背书,因为质押背书或委托背书只是将委托他人行使票据权利,并不转让票据权利。

(二)禁止转让背书

《票据法》第35条规定委托背书后不得转让背书,虽然没有规定质押背书后能否转让背书,但被背书人与委托背书时一样都仅是授权作用,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转让背书则属于无权处分,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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