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会签订赞助合同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2018-04-22周潇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周潇潇
摘 要:高校学生会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合同订立缺乏规范,造成此类赞助合同效力难判定、责任难厘清。明确对外签订赞助合同应以高校为主体,规范制度流程,形成追责机制,方可规避法律风险,减少学生与商家间的双向违约侵权行为。
关键词:高校学生会;法律地位;赞助合同;法律问题
一、高校学生会签订赞助合同的现状分析
商家赞助是高校学生会运作资金的重要来源,高校学生会通常为商家提供宣传条件等获得物品及资金赞助。此类合同往往无规定或无法定的格式;常通过网络完成;签订主体混乱,标的额较大的赞助合同一般由学校签订,而标的额小的签署随意,可能是学生会负责人或学生会其他成员。签署后的法律效力难判定,产生纠纷后的责任承担存争议。且高校对外的赞助合同属于学校的监管死角,加大了法律风险。
二、高校学生会签订赞助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高校学生会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高校学生会在党组织和团组织的领导下工作,并非由国家认可,只能说是在高校党组织的授权下成立的。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高校学生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的拨款和获取的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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