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构成逃逸条件探究
2018-04-22胡新华秦艳林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胡新华 秦艳林
【裁判要旨】
肇事者虽然在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但不能仅以逃离事故现场就当然地认定为逃逸,还应该结合案发后现场的环境、肇事者在肇事后及逃离事故现场后的行为,及其到案等情况来综合判断其有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从而确定是否构成逃逸。
【案情】
2017年7月3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天台县坦头镇驶往城区方向,途经坦头镇苍山中学门口路段时,与卢某某驾驶搭载齐某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裴某打电话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经认定,被告人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负次要责任,齐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裴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卢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及重度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当晚,被告人裴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属于肇事后逃逸。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裴某的行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意见,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