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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

2018-04-22郝若希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银行消费者

郝若希

摘 要:格式条款在电信、银行、保险等公共服务性行业中应用广泛,有效地简化了业务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方便了金融消费者。在实践中,比如在银行业,格式条款不规范的应用无形中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如何更加合理地应用格式条款,规范地使用格式條款,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关注。

关键词: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由当事人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称之为格式条款。该类条款是为了适应大量、频繁的重复性交易而形成的。根据其定义,格式条款具有三个特点:由一方预先拟定;为重复使用而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必协商、合同相对方只能同意或拒绝。

目前,《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合同法》第40条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认为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符合第52条和第53条中7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一、常见不合理的银行格式条款

本文列举了多家金融机构的开户、开卡协议与信用卡合约这两类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合同,并分析了其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一)开户、开卡协议

调查发现,多数银行的开户、开卡协议中主要存在以下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条款:

1.单方行使合同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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