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可行性
2018-04-22刘曼歌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隐形市场已经形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具有可行性的,农民的收入已经不再大部分来自耕地,宅基地也大量荒废,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放开,不会导致百姓无家可归,也不会导致土地资源流失的局面,反而会帮助农民有更多的资金发展新的生产和生活。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保障制度;题第资源
宅基地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相并列,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所特有,国外并没有与之相同的法律制度。我国现在没有对于宅基地概念的统一定义,学界对此各持不同观点,法律在《物权法》第152条中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对此分析,可知宅基地是仅农村居民享有的,农村居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即在其上建造房屋住宅和附属的建筑设施等。
一、不会造成农村百姓流离失所的情况
宅基地制度在转让之初就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很多学者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放开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门,则宅基地市场上更多的潜在购买者还是城镇居民,而农民在经济地位和购买力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宅基地市场的开放会造成农村居民无住房、流离失所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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