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过程中股东表决权限制的个案分析研究
2018-04-22陶颖奇董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陶颖奇 董宇
摘 要:本文以成都路桥案为研究对象,结合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法理分析,探讨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剥夺违法收购股东的表决权的问题,最终得出上市公司董事会无权剥夺违法收购股东的表决权的结论。
关键词:成都路桥案;违法收购;股东表决权
一、案例介绍
2016年2月,李勤通过四次举牌,获得成都路桥约20.06%的股份,一举成为成都路桥的第一大股东。随即3月1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两项议案。根据成都路桥发布的《公司章程》修订前后的内容公告比照来看,公司将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进行了修改,其中对于股东存在违规增减持行为的情况,成都路桥除做出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表示“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公司2016年第一、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违法持股股东李勤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李勤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但其所持公司股份未被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17年2月,李勤将成都路桥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成都路桥关于股东大会决议中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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