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园动物损害之过错推定原则
2018-04-22石章杰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石章杰
摘 要:近年来,动物园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节假日期间吸引了众多的人流。然而,我国有许多动物园安保设施或员工安保意识薄弱,加之一些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导致动物园内动物伤人事件层出不穷,2016年7月的“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更是将这一问题凸显出来。尽管《侵权责任法》对此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作了考虑,在动物园动物损害上作出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规定,但在法律适用及理论研究上仍存在较多争议。本文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问题的相关立法建议,让《侵权责任法》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更为科学和有力。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安全保障义务
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动物损害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第78条至第80条、第83条至第84条对饲养普通动物损害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第78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负责;第79条规定饲养动物没有按照规定,又违反保证他人安全的措施,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第80条规定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第83条规定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补偿问题;第84条为倡导性规定。《侵权责任法》这几条就动物损害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偏偏在第81条中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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