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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播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2018-04-22林翰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当下社会,网播侵权纠纷层出不穷,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理解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厘清其与传统广播权本质上的不同,并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运用创新方式对网播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最终营造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

关键词:网播行为;网播侵权纠纷;著作权;广播权

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社会的信息传输方式已经由语言传播进入数字式电子传播阶段。面向范围更广,传播内容更丰富的网络传播技术应运而生。相应的,网播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这类纠纷往往存在技术上的复杂性和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如何运用法律制度对该类行为加以规范成为当今《知识产权法》研究的一个难题。

一、网播生态与法律规范之必要

根据数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截至6月30日,全网共计上线网络剧166部,计2243集、33585分钟,而2014年全年网络剧为205部,为网络剧井喷之年。另外,网播平台企业数量,如爱奇艺、腾讯视频、乐视视频,也在迅速增多。而伴随而来的,便是网播生态恶化,网播侵权行为层出不穷,2011年至2013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了317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124件,其中涉及视频即时分享网站的有102件,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总数的八成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于网播行为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释明,因此在处理有关网播侵权纠纷案件时,各级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一般采取将网播行为纳入到《著作权法》第10条的开放性规定或直接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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