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分配不当得利证明责任
2018-04-22郑楚洁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郑楚洁
摘 要:要想确定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首先应该分析不当得利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即不当得利。其中,对于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的理解应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性,在实务中除了考虑用不当得利的构成来判断一个案件是否为不当得利之外,还要考虑不当得利在产生的事实上和原因上的划分;另外,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在不当得利的认定中,应准确界定“没有合法根据”,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关键词:不当得利;认定;举证责任
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就对其有利的权利发生要件负有证明责任。因此,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人,应对“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这一观点的反对者们提出的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属于消极事实,依照证明责任的消极事实学说,为消极的事实陈述的人,不负证明责任。
一、受益人承担证明责任之检讨
就“没有合法根据”证明而言,虽有人主张所有类型的不当得利均应由受益人承担证明责任,但多数观点均主张受益人对部分类型的不当得利承担证明责任。如有人建议,对给付型不当得利,由受损人承担证明责任,对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由受益人承担证明责任。还有人主张,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受损人承担证明责任:对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应区分何方当事人“导致了财产利益的变动”。对于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由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