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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机制

2018-04-22孟祥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围绕着公司法律制度方面,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逐漸成为人们争议焦点。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上没有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仅对普通股东作了相关规定,加上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也不够规范,使处理这类纠纷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对于是否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理论界也颇有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也不尽统一。

关键词: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隐名股东也即实际出资人的涵义,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近年来由隐名股东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却越来越多,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引起了很多关注。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凭借着经济行为天然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论和模糊的经济行为西方化的浪潮,在争论中大行其道。

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通常来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在实务中有两种处理观点:

第一种观点“形式说”认为隐名股东因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故不具备普通股东的形式特征,故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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