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2018-04-22朱宗龙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朱宗龙
摘 要:所谓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经运行人(包括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有的称之为车辆保有人)同意无偿搭乘运行人车辆的行为。有的人认为好意同乘还必须是运行人和同乘人出于不同的目的,笔者不能赞同,目的相同也可以构成好意同乘,既然是搭便车、顺风车,就有可能是出于相同的目的,因此目的合并并不影响好意同乘关系。
关键词:同乘人;运行人;无偿的;客运合同
一、好意同乘规则适用的依据
好意同乘在侵权法学理论上有所研究,但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有损司法的统一。有的法院和法官完全不认可好意同乘规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理由是法无明文规定,缺少法律依据,所以直接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确定赔偿责任,如李燕华、刘锋在《“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一文中认为“减免好意同乘案车主责任的观点只能认为是出于对车辆保有者的一种同情,在我国并无现行的法律依据”;有的认为同乘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是明知有风险而搭乘,造成损害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失,如刘晓蕊在其《论风险自负对好意同乘利益失衡的救济》一文中认为同乘人明知风险的存在而自愿承担风险,运行人“对那些明知且自愿同意损害风险的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有的在司法实务中认可好意同乘规则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中的适用,多数法院都就此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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