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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判决不准予离婚

2018-04-22石晓峰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石晓峰

摘 要:“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对查不清或无法查清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案件,笼统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这样的判决模式,忽视了用证据规则审理离婚案件,忽视了用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法律事实,同时,也不能反映案件客观事实。

关键词: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准予离婚;不准予离婚

一、现行离婚案件的判决模式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在审判实践中,判决准予离婚引用这条法律,判决不准予离婚也引用这条法律。我国实行的是自由离婚制度,坚持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保障离婚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准予××与××离婚”;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对不准予离婚,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不准予××与××离婚”。

二、现行“不准离婚”判决模式的不足

有学者认为现行的“不准予离婚”判决模式,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不尽人意。首先,提出离婚主张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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