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法理和实践探讨
2018-04-22侯晓丽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侯晓丽
摘 要:尽管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防范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交通状况总体上仍无法得到根本上改善,尤其在农村与城区的边缘地带,交通事故发生更加频繁。背后所体现的权利冲突需要相应的制度作出明确的回应,否则矛盾的加剧只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危害与不利影响。
关键词:生命健康权;财产权;诉讼主体
一、法理视角中权利辨析
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均属于价值的范畴,承载着生命健康与财产的物质利益,两者的激烈冲突体现的是强势一方与弱势一方在社会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似乎正在努力推动着舆论、司法甚至立法关于这方面的大辩论。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广受社会诟病。在社会公众的压力下,近日公安部严查醉酒驾车,结果显示:公安部称酒驾降幅不明显。在价值位阶排序中,毫无疑问,生命权要高于财产权,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却表现乏力。因此,建立更为严厉的保障机制符合社会大众的需要,纠正乏力的法律制度符合社会大众的利益。
二、实践视角中的诉讼主体
1.类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各方角色
原告:××死亡或伤残,再加上有老、下有小,生活的重任也许压在一人身上。即使得到交强险的全额赔偿,从长远来看也救济不了死者或伤残家属的困难。何况实际得到的会低于这个标准。生活无保障,希望法院或其他部门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被告(肇事人):对这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危害表示痛心,愿意尽己所能承担对死者的责任,但凭己的经济实力不足以弥补对受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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