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018-04-22王东博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王东博
摘 要:股东代表诉讼指法律赋予特定情况下单个或少数股东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就公司所受到的侵害提起的诉讼,股东的此项诉权来源于公司的诉权,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但在实践中,该制度设计还存在一定问题,未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关键词:代表诉讼;意思自治;主体资格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这种权利不是股东因自身权益被侵害而产生,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代为行使的权利。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股东才能提起,即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门槛,以防某些股东恶意滥用诉权。
第三,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高管怠于以公司名义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即只有在股东请求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拒绝或怠于直接起诉,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实践中适用此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结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在实践中运用此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后果直接及于股东本身还是公司,以及诉讼的后果是归属提起诉讼的股东还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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