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8-04-22滕飞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滕飞
摘 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在我国传统的民法领域一直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且基于民法的私法性质,许多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的适用问题争议颇大。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舶来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全面的补偿性、惩罚性、教育性等多重功能而渐渐被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接受并借鉴。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行为责任
1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广义的惩罚性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则只是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加害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这是我国对惩罚性赔偿所下定义的通说,在民法领域,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广义的惩罚性赔偿是主流观点。
但是,从两者的实质出发,“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被害人精神痛苦的物化补偿和心理抚慰,其主体并不是惩罚性的,只不过兼具功能上的‘惩罚性而已。”惩罚性赔偿的实质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意、故意的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两者适用范围的广泛程度不一致,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完善,该项赔偿制度只能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可适用于产品责任、甚至知识产权等领域内。虽然从表面上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受害人遭受的精神、心理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这是一种实际的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一种抚慰金。……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