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亟需明确的问题
2018-04-22牛克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试点的大势之下,试点单位更关注如何使其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实用性得到最大化发挥,从而忽略一些基本问题,甚至是原则性问题,这是更值得重视明确的。深刻认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程序价值,让公检法在试点中均有获得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是有效贯彻“当宽则宽”这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前提,如此,要以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律师辩护权为着力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在制度上从简、量刑上从宽,但不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的“控辩交易”,从而降低或改变“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价值;辩护权;证据标准
法检员额制司改之后,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加剧,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必要性显著增强[1]。“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能够解决这一矛盾的实用制度,再加之其有中央、中政委、全国人大等多个顶层设计文件的支撑,得到了法检等多家政法机关的极力推崇。更有甚者,没有被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列为试点的地区,也争取获得上级政策支持后,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如云南省昆明市辖区的两级法院。在开展试点工作中,必须明确几个基本问题,避免试点工作“跑偏”,確保试点工作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取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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