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缺陷

2018-04-22黄金煜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接轨,满足了反腐败、反恐怖活动工作的需要。但该程序还存在很多值得商榷之处,需要进一步去完善。本文分析了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流程,简要总结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思路。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权利保障

一、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览

1.立法背景

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正式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违法所得。”我国由于缺乏与该条款对接的相关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向外国司法机关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通过《公约》中提供的各项有效路径来对腐败案件中违法所得财物进行追缴工作,从而导致该《公约》的现实意义大打折扣。这一问题也同样存在于我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反恐合作条约中。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对这一程序作出了基本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