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裁判对赌协议案件应运用的商事审判理念
2018-04-22秦建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主体
秦建毅
摘 要:对赌协议也称“估值调整协议”,即指融资者与投资者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企业未来某些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约定,并根据企业运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当融资方达到对赌协议约定的目标时,融资方行使某种权利;反之,投资方行使某种权利。
关键词:对赌协议;商事审判
对赌协议近年来在我国的应用屡见不鲜,尤其对于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在融资难的问题存在已久的情况下,对赌协议的应用更是顺应局势的需要,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对赌协议在国外的应用虽已十分成熟,然而作为舶来品,其在国内的应用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对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赌协议是商事合同,因而我们不能从一般《民法》角度去裁判对赌协议的效力,而需要从商法的角度去裁判。
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互相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商事合同具有其特殊的属性。虽然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但是在进行司法审判时,仍需要区别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审判标准和理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商法具有与《民法》不同的自身的特殊性。商法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其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商事活动主要的特性,商法的许多规定规则的制定都会着眼于这一特性,比如商法的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其实都是为了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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