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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要约内容的回复的性质探寻

2018-04-22黎敏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CISG、UCC及各国法律中均由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各国合同成立的要件大多为要约与承诺。但各国对于承诺的作出形式、承诺内容的规定却存在一定差异。国际货物销货合同的标的巨大,同一案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目前已知各国关于受要约人回复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定各不相同。

关键词:承诺;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CISG;UCC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案中,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各国基本国情不同,各国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由于国际货物销售标的额巨大,各国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关于合同成立及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笔者将在本文中,就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下可能得出的裁判结果进行比较,以求深入学习了解相关公约及国内法。

一、相关法规及其解读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9条规定,根据回复中对要约所作变更之内容来确定该项变更是否属于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进而确定受要约人的回应是否能够视作有效的承诺。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根据CISG第19条第3款的规定,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及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均属于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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