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适用的法在《合同法》领域的界定
2018-04-22赵忆怡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直接适用的法是国际私法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排除某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中的规则。由于其不得被排除适用,在其适用范围内,法院可以不考虑相关冲突规范的效力,直接适用这些规则。直接适用的法的性质存在与诸如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相似,因此适用范围在实践中难以界定。不过在《合同法》领域,直接适用的法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范围应当能够明确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键词:直接适用的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合同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直接适用的法又被称为强制性规则、超越成文法,是一国用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中的某些规则。在这些规则的适用范围内,法院有权不考虑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是直接适用这些规则。
一、直接适用的法存在适用上的困难
最早提出直接适用的法这一概念的学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法主体可以制定某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用于调整相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换言之,就确认了某些可以直接适用于相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的存在。李浩培法官曾经以“警察法”一词,把直接适用的法这一概念引入我国。不过至今,对于何种法律规范应当被纳入直接适用的法的范畴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引入了直接适用的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涉及我国某些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权益保护、食品与公共卫生、环境问题、外汇管制、安全、反垄断、反倾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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