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实践功能探讨
2018-04-22成浩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法律的智慧。如今“法理学无用论”大行其道,但其实这些理论都是经不起推敲的。笔者将在本文中对法理学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过程中的实践功能进行探讨和剖析,希望以此唤起从业人士对法理学的重视。
关键词:法理学;实践功能;剖析
一、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法学理论基础”的简称,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从“法理学”一词的词根“juris”(法律)和“prudence”(智慧)来看,法理学即是“法律的智慧”。
中国法理学学者将从前向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教材把法理学视为研究定义、特点、性质的呆板的八股条款,这是一种局限的认识,其实,真正的法理学是一种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和理论性的精巧思维形式,更是一门拥有实践意义的学术课题。
二、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为佐证“法理学无用论”的定义有失偏颇,笔者将针对法理学对以下四个方面的实践功能和意义进行简要分析:
1.对立法而言
古时的哲学家认为,法理学是政治艺术和政治智慧的产物,立法者通过法律统治和治理国家。因此,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都有意识地将“法”“政”分离,但同为治国安邦的科学,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其实密不可分。
法理学是对法学进行深度和广度并存的研究的学科,因此,法理学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追求使得它要求立法者所立之法要对国家的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保障他们的社会权益,而非立下恶法,为某一个或某一些利益集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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