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司法适用
2018-04-18冯共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6期
摘 要 作为中国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适用却存在诸多困境。为实现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在司法过程中的有效运用,本文在介绍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义及其司法适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 少数民族 环境习惯法 环境保护 司法适用
作者简介:冯共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94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是由民间自发形成的,以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为目的的行为规范,其强制力和内在约束力较高。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也是我国环境法渊源之一,若能有效地将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运用,必然能起到促进当地司法和谐、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的作用。
一、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意义
从表现形式上,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通常被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即以宗教习惯为表现形式的环境习惯法、以村规民约为表现形式的环境习惯法、及以民族禁忌为表现形式的环境习惯法(包括与保护水土资源、与保护森林资源、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环境习惯法)。
例如,黎族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建立起“全封、半封、轮封”的森林保护制度,相关制度结合了当地群众的生活习惯、山林种类和山林分布等实际情况,对于当地生态环境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又如,在彝族的民族禁忌中,将捕食虎、豹、熊、猴等与人亲近的动物列为禁忌,这在保护当地生物多样性上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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