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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被当事人不当利用的法律规制

2018-04-18邓建

法制与社会 2018年6期

摘 要 本文通过介绍当前缺席审判的现状及影响,分析缺席审判被不当利用的表现及特点,提出防止缺席审判被不当利用的法律对策,维护法庭秩序,强化司法权威,为社会和谐问题提供保障。

关键词 缺席审判 当事人 不当利用

作者简介:邓建,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公司企业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88

一、缺席审判的激增及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的规定构成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缺席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收到传票后杳无音讯;收到传票后寄来答辩状而不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后中途退庭;拟制送达,一般是公告送达,也包括拒收或留置送达。在司法实践中,缺席审判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一些基层法院缺席审判的比例已经达到了20%左右。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不出庭应诉,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这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缺席审判,但很多方面与缺席审判无异,有时甚至比缺席审判危害更大。

缺席审判的比例增加带来许多问题:一是未出席方承担不利后果,乃至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缺席审判的案件,原告提供的证据从表面上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其诉讼请求便可以得到支持,而不到庭的当事人被认定为认可原告方诉讼请求,这样未出庭一方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由于一方未出庭,可能会导致查不清事实,导致责任划分不当、权属确定错误等问题,甚至会因此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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