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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如何防范官员权力滥用

2018-04-18杜文玉

人民论坛 2018年7期

杜文玉

【关键词】唐代  官吏犯罪  惩治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唐朝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主要采取了两类措施,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对其权力进行制约,以防止官吏犯罪;二是加强法制建设,以惩治犯罪官吏。其最大特点就是制度设计严密,使官吏难以钻空子,对官吏犯罪的惩罚远重于普通犯罪,增加其违法的成本。

除了严密的选人用人制度,监察职能的完善也是唐朝对官吏权力监督的有效方式

唐代的选人用人制度十分严密,大体可分为两个部分。六品以下官吏的选用,掌握在吏部与兵部手中,前者负责文官铨选,后者负责武官铨选,每年进行一次。凡铨选都要经过考试,合格者才能获得官职,参加者为科举及第者、门荫、行伍、入幕、流外入流以及前资官等,统称为选人。任用名单一旦确定,要进行公示,允许选人提出异议。这一形式要进行三次,即所谓“三唱三注”制度。官吏选定后,要呈报门下省审议,称为“过官”制度,如门下省认为选用不当,则驳回重选。对五品以上官吏以及御史、郎官等的选任,由宰相或皇帝负责,选定后同样要经过门下省审议,如选任不当,即使是皇帝的旨意,也不能通过。如唐文宗任给事中郭承嘏为华州刺史,唐宣宗任右金吾大将军李燧为岭南节度使,唐懿宗任命乳母楚国夫人女婿为夏州刺史,均在审议环节被驳回。

除了严密的选人用人制度,监察职能的完善也是唐朝对官吏权力监督的有效方式。武则天时,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劾宰相贪污,御史大夫李承嘉指责其没有报告长官,萧至忠说如果先报告大夫,将来弹劾大夫不知要报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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