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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德自动驾驶合作的三大着力点

2018-04-17陈全思张浩

新能源汽车报 2018年32期
关键词:中德智能网自动

陈全思 张浩

我国在先进制造业领域一直保持开放态度,与德国先进企业的合作是我国对外开放非常重要的一环。中德两国已经建立多个制造业合作平台,借助已有机制,扩展合作形式,两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合作空间十分广阔。

技术合作

德国是传统的汽车工业强国,拥有雄厚的汽车技术积累,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实力也不容小觑。无论是从国家角度,还是从企业角度,其自动驾驶专利技术都遥遥领先。

(一)算法模块技术合作

自动驾驶汽车的算法模块包括传感、感知、决策和执行等部分,中德两国企业各具优势。以博世和戴勒姆为代表的德国企业,在已有的汽车传感器技术基础上,针对自动驾驶 L3 以上的关键感知技术,布局了下一代毫米波雷达、超声波雷达、视频摄像头及车辆运动与定位传感器等技术。

谷歌、特斯拉、保时捷等国际巨头均在博世的客户之列。另外,德国企业以其深厚的汽车技术传统,在执行层面掌握着制动、加速以及转向等全方面的能力。我国企业则在感知和决策层面具备一定的竞争力。我国的北斗导航在传感和感知领域可以提供比 GPS 更为精准的传感和感知信息;我国的百度、高德、四维图新三大图商在高精地图领域具有足够实力,博世等德国公司已经与之达成合作;百度公司还通过不断测试训练自动驾驶感知决策系统和“阿波罗计划”(Apolloprogram),在自动驾驶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先发优势。

(二)操作系统技术合作

在自动驾驶操作系统方面,中德两国有很大的合作空间。目前大多数自动驾驶厂家是基于开源的机器人操作系统(ROS)研发自己的系统,但ROS在稳定性、通信效率和安全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还不能很好地满足自动驾驶操作系统的全部要求。百度的阿波罗(Apollo)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英国《金融时报》认为,百度阿波罗很可能成为汽车界的“安卓系统”(Android)。可见,推动中德兩国企业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合作,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在软硬件层面协同发展,必将使自动驾驶操作系统大为改观。

(三)车联网技术合作

我国在通信领域的技术积累为中德车联网技术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是云平台建设。云平台可以在自动驾驶终端使用或非使用时提供深度学习模型训练、新算法模拟、更新高精度地图等支持。因此,要优化自动驾驶并实现其规模化使用,需要云平台支持。在云计算和大数据领域,我国较之德国有明显优势。二是新一代通信网络建设。作为 V2X 的核心之一,通信网络是实现真正意义上自动驾驶的关键。目前由于 4G 网络延迟过长,正在测试的自动驾驶汽车基本依靠车载电脑的本地运算。下一代通信网络 5G 被自动驾驶领域的各方寄予厚望。一方面,我国在 5G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相关企业也高度重视 5G 与自动驾驶的结合。在 2017 年世界移动大会上,中国移动、上汽集团和华为就曾共同演示全球首个基于 3GPP 5G 技术的自动驾驶系统。另一方面,在该领域我国与德国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2017 年德国电信已联合华为推出了全球首个 5G 商用网络。

商业合作

中德两国汽车工业和汽车市场相互依赖性强,有良好合作基础,有利于两国继续在自动驾驶领域开展全方位、多样性的商业合作。

(一)测试合作

场地和道路测试是自动驾驶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必经阶段。中德两国在测试能力、测试场地、测试经验等方面有很强的互补性,并且已经开展了中德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标准及测试验证等合作项目。在场地测试方面,我国已建成多个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其中,上海智能网联汽车试点示范区是迄今为止全球功能场景最多、通讯技术最丰富的国际领先测试区。德国也拥有由德国航天中心交通研究部(DLR)和下萨克森州共同管理的 Lower-Saxony等多个欧洲领先的自动驾驶测试场。在道路测试方面,德国和法国在一条跨境公路上设立了一段自动驾驶测试区,可与欧洲其它国家开展联合测试。我国则已有十余个城市启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且道路和交通环境比德国更具有多样性,更有利于全方位测试自动驾驶汽车性能。目前,宝马(中国公司)已获得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路测许可,成为首家获得中国路测许可的外国公司。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中德两国在自动驾驶测试领域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

(二)整车生产合作

中德两国在整车生产领域已有广泛深入的合作,为自动驾驶汽车制造方面的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一汽奥迪、上汽大众、华晨宝马、北京奔驰等中德合资公司是中国汽车市场的主角,同时也为德国汽车工业贡献了 1/3 以上的销量。长期的经营和庞大的销量使得德企对中国市场和交通特点非常了解,从而可以为中国市场和消费者设计和制造更符合中国道路特点的自动驾驶汽车。我国目前有许多技术领先企业和创业企业投身于智能网联汽车的研发和制造中,但这些企业通常在某一个设计、制造环节或某项自动驾驶关键技术方面有专长:有的擅长算法,有的侧重传感器,有的则以云服务见长,普遍缺乏整车生产的全部技术和完整供应链,而这些正是德国车企的优势。因此,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尤其是创业企业,与德国车企合作有利于取长补短优化两国产业分工,快速提高两国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能力。

(三)营运服务合作

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商用后,汽车消费和使用结构会发生显著变化,消费者个人机动车拥有量会出现下降,而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出行服务的需求会显著增加。目前德国博世公司已同戴姆勒公司展开合作,预计 2021 年底前后在德国部分城市开放自动驾驶运营服务。我国在出行服务领域拥有滴滴等技术领先、市场经验丰富的公司,其技术和市场经验同样可以被运用在自动驾驶出行服务领域。滴滴等出行公司也已开始自动驾驶技术和相关服务的研发工作,如果与德国相关运营服务开发项目开展合作,共同开发未来出行市场,必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各自在市场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形成全球领先的自动驾驶出行服务产业。

立法合作

(一)两国法律体系基础相近

德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广泛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律理论和立法体系基础上构建的。从立法模式、立法理念到规制形式、权利义务分配等,我国借鉴德国立法成果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要相对容易一些,相关制度设定产生的效果也相对理想一些。参考借鉴德国关于自动驾驶民事责任的立法和法律适用规则障碍较小,比较容易找到对应的基础规则和基本理论。我国刑法在编制体例、犯罪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对德国刑法典和刑事法律有所借鉴,德国关于自动驾驶相关刑事责任认定的规则及理论探讨,对我国相关刑事立法也有重要借鉴意义。反之,我国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和技术发展过程中积累或被迫制定的法律规则,也可以为德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二)合作构建自动驾驶治理规则

自动驾驶汽车改变了传统交通形态,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为相关主体提供行为指引,构建新的交通秩序。中德两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合作,应围绕构建自动驾驶治理规则展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安全标准。安全是人们对自动驾驶汽车首要担心的问题,也是政府监管自动驾驶汽车首先要关注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明确的自动驾驶安全标准,中德两国应在开展技术和商业合作的基础上,形成可为行业和社会公众所接受的安全标准,并力争使其成为国际标准。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问题不仅涉及到事故后追责,也会影响到人们的行为选择和行业发展空间。应对自动驾驶汽车对应的生产者、运营者、使用者,三者的權利义务分配,做深入的研究,确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产品责任等的适用范围。

驾驶要求。不同于传统由人操控的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改变了驾驶者的作用,驾驶者很可能仅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进行应急操作。此时对驾驶者的资质、操作能力、动作规范等都会产生新的要求。自动驾驶能进一步打破驾照许可的国界,更需要各国统一规范驾驶要求。

政府职责。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与传统交通警察的监管有很大不同。传统交通中通过信号灯、交通指挥确定道路优先权的做法很可能不再需要,但同时可能会出现对自动驾驶汽车涉及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系统稳定性等方面的监管需求。这也需要新的法律规则为政府划定权责边界。

(三)伦理考量的探讨与借鉴

自动驾驶汽车不但提出了新的法律问题,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些新的伦理问题。在传统交通中,正常情况下驾驶员的行为可以通过交通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评价,紧急情况下人类驾驶员通常依靠本能处置,道德伦理适用空间较小。但在自动驾驶情况下,车辆主动安全能力增强,全部操作都由算法事先设定,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就面临着伦理选择问题。例如,在发生不可避免的事故时,车外人和车内人都有可能受伤甚至死亡的情况下,自动驾驶应如何反应,涉及到生命权平衡问题。另外,在自动驾驶系统判断人类指令可能造成伤害后果时,应如何做出反应,是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拒绝执行人类指令,还是只能严格遵守人类指令。德国联邦交通部设有专门的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在自动驾驶伦理方面已经发布了若干指导原则。我国也应当成立专门的伦理研究和判断机构,与德国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开展深入交流,为我国自动驾驶系统设定伦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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