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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地方立法

2018-04-17李莹

知与行 2018年4期
关键词:规章法规条例

李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了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对核心价值体系的凝练和总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思想和精神支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键所在。而在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指导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各个环节体现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

党的十八大首次概括总结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分别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层面的价值规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点提到要如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三个倡导,24字方针),而在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正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国家根本大法,这极大地巩固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和道德基础,使得更多的法律实践将注入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与中国力量。自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思想道德的宣扬和倡导,到党的政策方针的落实和践行,再到宪法法律规范的成文和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变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文化力量的高度重视。从精神文化的引领到法治信仰的养成,是党和国家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思想精神转化为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进而发展成为法律规范,是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保障。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规划》)该文件是党中央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路径,从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建设完美结合,开始了我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不离不弃。

法治和德治是治理国家的策略方法,一直以来党和国家寻找中国特色的治国方略,力图将现代法律和传统道德结合寻找切入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宪,要求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时必须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紧密结合。德治是法治的灵魂和精神支柱,是法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而德治如果离开了法治,也将成为“水中月,镜中花”无法真正实现它的光芒和作用。

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思想源泉和精神引领;同时法律为道德的弘扬和传播提供制度保障和特殊的强制力。没有价值内核支撑的法律,不能称为良法,更谈不上良治;而脱离现代法治建设,心中的道德也难以自行。作为思想精神范畴的核心价值观需要有形的载体去传播去落实去实践,使人民群众真切地感觉到、看得见、用得上、够得着,要贴近民众,接地气,深入人心而去践行,就要依托法律运行系统加以实现。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转化为法律规范,将价值层面的软约束上升为法律层面的硬性规定。立法是法治运行的基础和前提,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法治建设,首先应该将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上,将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在制度设计和法治建设中得到贯彻和落实。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和多层次的,一元是指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立法体制。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多层次是指有权力机关立法、有行政机关立法还有授权立法等多层次。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但是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一国情要求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保证法律全国通行的同时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所以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导向,融入地方立法,将两者完美结合。分三步走:第一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作为立法的精神引领;第二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地方立法的内容上;第三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地方立法机制中。

首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价值引领作用。“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要求地方立法時要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和原则,在制定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公民行为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时,要强调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充分保障我们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符合国家意志、社会意志和人民意志;能够保障法规规章内容的公平正义。只有坚持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可以保障所制定的法规规章能够实现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个人价值准则。地方立法如果有核心价值观武装起来的立法指导思想就可以保障所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现人民的整体和根本利益,反映社会成员的经济关系和协调发展准则,以及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规范。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法规规章时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找准群众的利益诉求,寻找与群众利益的交汇点,要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精准服务于人们的利益诉求与价值愿望的实现。

其次,地方立法要保障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加强地方重点领域立法。地方立法要结合地方特色,实事求是,贯彻落实《规划》中的六项基本任务,这六项任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立法的根本要求,体现了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个人的价值规范。地方立法要制定一是完善市场经济领域的法规规章,比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准备制定的《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等,立足黑龙江地方经济特点,保护产权,维护契约自由、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救济、社会救助、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比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要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反家庭暴力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制定的《电梯安全条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哈尔滨市人大制定《中小学校学生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环卫工人安全保护条例》《供水管理条例》等都体现民意,保护公民权益。三是完善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节能减排,资源能源节约利用方面的法规规章。例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要制定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草原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绰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规划和法规规章的制定充分体现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四是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地方立法。比如,尊重英雄烈士,尊重优待退役军人和烈军属;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对抗日遗址的保护,对抗日与英雄的缅怀,都是对道德的传承和纪念;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起草的《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将要起草《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专项立法,同时也是对公民个人的价值规范的实现。

最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地方立法的机制中。地方立法机制包括立法的全过程和相关制度,从立法项目的征集、论证制度;立法规划;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法规规章的清理;新法规规章的宣讲和阐释等,都要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立法项目的征集要求渠道多样,注重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而立项的论证则要求集思广益,论证主体的多方性,论证内容的全面性,论证角度的广泛性。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民主、文明的价值观。立法规划也要围绕实现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特点,以及地方社会关系的变化,做好地方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计划。从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通过全过程,是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如高校、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第三方能够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开展起草工作,弥补以往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起草他们是执行主体的法规规章,有一定弊端。践行核心价值观要求以地方人大常委会为主体,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受众个体的关系,体现平等精神和和谐的状态;法规规章的审议和通过本着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和要求,是否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否有利于政府服务于民,进行管理的需要。法规规章的审议和通过是可以实现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的价值取向的。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是进行立改废的必要准备工作,应该本着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进行清理。最后新法规规章的宣讲和阐释也要本着践行核心价值观,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有机统一,弘扬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将心中的价值变成法治的依据,行动的遵循,是当下最紧要的任务。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先行是关键步骤,是实现价值引领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制度保障。

(作者系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 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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