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地方定价目录答记者问
2018-04-13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
电力设备管理 2018年10期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
近期,各地的价格主管部门陆续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地方定价目录,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集中修订地方定价目录的主要背景。
答:根据《价格法》规定,地方定价目录是规定地方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地方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价目录均是2015年集中修订公布施行的。通过2015年的修订,地方定价项目平均减少了55%左右,保留的定价项目平均在45项左右。
2015版定价目录实施两年多来,对规范政府定价、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已经具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条件,有的政府定价项目在改革过程中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因此,需要及时对地方定价目录加以修订。
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对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的“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的目标,为加快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进一步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巩固改革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部署各地对2015年地方定价目录开展评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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