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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如何防范及规避美国337调查

2018-04-12刘馨泽方春晖

中国对外贸易 2018年2期
关键词:产品

刘馨泽 方春晖

美国的337调查,因源自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而得名。其立法初衷是为了限制对美进行产品倾销和垄断贸易等不公平贸易行为。后经过三次重大修订,形成了旨在限制外国厂商向美输入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的法律规则。该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有公司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可以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关救济措施。如果ITC判定被调查者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ITC有权下达排除令(普遍和有限两种)或禁止令,指令海关禁止该类产品的进口和销售。

337调查的制裁结果往往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而已经出口至美国市场的相关产品也将被禁止销售。美国1930年的关税法第337条(19U.S.C.§1337)规定,禁止向美国出口任何将对下列有效的或可执行的知识产权而造成侵权的货物:美国专利;在第17条目下注册的版权;根据1946年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在第17条目下注册的集成电路模版。

同时,“337条款”还包括“在进口物资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即盗用商业秘密及其他方法和行为。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不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构成要件。根据该条款规定,凡来自美国境外的产品,如果是使用了与美国国内现在有效的知识产权相同的技术,就算侵犯了美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只要未在美国获得知识产权,即使在出口国具有知识产权,也侵犯了美国的相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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