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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学理逻辑与边界问题研究

2018-04-11沈克印吕万刚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公共体育服务政府购买

沈克印 吕万刚

摘 要:基于学理层面,解析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 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体育权利、降低成本和优化体育资源配置、转变政府职能和实现善治层面阐述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学理逻辑。认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界定是一个动态变化与发展过程,需要从购买公共服务法治化进程与缺陷、公共体育服务的民生逻辑与价值、体育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购买服务的购买成本与考核标准等维度进行分析。提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边界界定的对策:完善购买的制度体系,加快政府购买服务的法治化进程;了解公众的体育需求,科学界定公共体育服务购买范围;基于政府的财力状况,拓展政府购买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建立购买的动态调整与保障机制。

关键词:公共体育服务;政府购买;学理逻辑;边界分析;购买范围;法治化进程

中图分类号:G 804.2 学科代码:04030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level,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of government purchas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from the maintenance of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protection of sports right,the reduction of costs and the allocation optimization of sports resources,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and implementation aspects of the government purchas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of good governance theory.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government purchases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definition is a dynamic and development process,which should be analyzed from the legalization process and defects of public services purchase,the livelihood logic and valu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market and social organization,the cost of services purchase and assessment criteria,etc.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to define the government purchas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boundaries: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purchase and speeding up the legalization process of government purchase service,understanding of the sport needs of the public and scientifically defining public sports service purchase range,expanding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government purchase range based on the government's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establishing a dynamic adjustment and safeguard mechanism by adhering to the people-oriented principle.

Keywords: public sports service;government purchase;academic logic;boundary analysis;scope of purchase;legalization process

政府購买公共体育服务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培育体育社会组织、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学术界从不同视角和不同范式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行了研究并获得了一些研究成果;然而,很少有学者专门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学理逻辑进行分析,更没有系统探讨购买边界问题。目前,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仍处于探索阶段,多数地方政府没有出台专门的购买目录,对于“为什么购买”及“要购买什么”的认识和做法差别较大。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实践中,不能简单照抄模仿,应结合本地财政和公共体育发展状况,科学地确定所购买的边界和标准。为此,基于学理层面,阐述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依据,同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厘清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边界,确定哪些服务属于购买范围,回答“要购买什么”的问题。

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解析

政府购买服务在国外称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或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在我国,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具体代表性的界定有以下阐述。有学者认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择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1]还有学者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把原来由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通过合同外包、合作、补助或凭单等方式转交给社会力量提供,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2]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为了履行服务公众的职责,以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支付费用,用来购买其通常以契约方式确定提供、由政府鉴定种类和品质的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3]根据以上概念,可以认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就是政府通过合作、合同外包、补助或凭单等方式,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事项,交给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体育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来支付相应费用的运作模式。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一种新型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与公共事业财政拨款不同,更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公共福利或政府采购,而是按照契约进行评估来付费的,侧重服务绩效考核。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质就是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内引入竞争机制,让非政府体育组织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增强公共体育服务能力,提升公共体育资源的使用绩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在参与主体上,政府作为购买主体是资金提供者,与政府签订合同的体育社会组织是公共体育服务的直接生产者,社会公众则是被服务的对象,直接享受体育服务。在购买对象上,政府不仅局限于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也包括营利的体育企业和个人。在购买形式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方式有凭单制、合同承包与政府补助等。在购买内容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包括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与传承、公益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国民体质监测、体育信息服务等内容。在购买意义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作为一种体育治理方式和手段,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与构建服务型政府,有利于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培育体育社会组织和优化体育产业结构。

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学理逻辑

2.1 法理逻辑: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体育权利

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揭示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质,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理依据。公共利益不是一个抽象观念,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概念,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诚如马克思所认为,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享有,社会主体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4]。公众的需求是公共利益的根源,当公众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用时,公共利益才能体现。政府为公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其主要职能之一,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承担着核心角色,在具体实践中不仅要强调服务的效率和效能,也要体现人人参与的“共建共享”理念;因此,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就是在行政主体的主导下进行的满足社会公众体育需求的活动,反映了服务型政府“公共性”的价值取向。在政府出台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应充分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和“多元性”,把维护公众的公共利益和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公众享有最基本的体育权利。

体育权利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公众享有基本体育权利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理基础。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或多或少地享受着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享有和实现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关系到公共服务的内容结构和目标模式,还关系到制度构建及理论基础[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第21条就指出:“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阶段,公民享有体育权利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2013年出台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出台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2016年出台的《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 等文件对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众的体育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2.2 经济学逻辑:优化体育资源配置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有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远远落后于人们的多元化体育需求,需要激发社会力量来扩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数量和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效率。近年来,尽管我国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加大了财政投入,但面对巨大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总量,如何解决公共体育服务的供需矛盾成为政府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公共体育服务生产方面的改革已迫在眉睫。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竞争可以破解市场垄断,只有进行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吸引体育社会组织、体育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通过竞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改变了传统的财政资金方式,对体育服务的生产、交换、消费等领域产生了经济影响,对发展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具有正向经济效应 [6] 。

公共体育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需要以一定的体育人力、体育场馆设施等资源投入来产出更多的体育服务产品,这就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公共体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积极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7] 。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1万3 574亿元,体育产业增加值约为4 000亿元,约占GDP的0.64%,體育服务产业占比不足30% [8]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1.7%,而服务类仅占9.4%[9] 。我国的服务类采购多集中在养老、教育、就业、公共安全、资源环境等领域,很少涉及公共体育服务类,这也说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才刚开始,购买规模和范围需要扩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要促进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化、契约化和市场化,激发体育社会组织和体育市场活力,这样有利于优化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配置。例如:在2015年广州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300家社会体育场馆为市民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不仅盘活了闲置的社会体育场馆资源,也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3 管理学逻辑:转变政府职能和实现善治

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实质上就是通过机构改革和组织调整,由过去以微观管理为主转变为以宏观调控为主 [10]。早在1988年,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强调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此背景下,体育领域内的政府职能改革也在全面进行。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善治,即良好的治理状态,指在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求,其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行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11]。治理的本质是善治,是政府与其他主体对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旨在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方式。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深化体育领域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推进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要坚定依法治体,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体育领域的善治[1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转变和实现善治的具体体现,是通过多元主体合作与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在善治视角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通过政府、市场、体育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积极打造高效能的服务型政府,从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

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边界分析

3.1 法律规范:购买公共服务的法治化进程

早在20 世纪 90 年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在上海、深圳等地开始探索,与此同时,相继出台了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的规章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确定了基本框架。2012年出台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做了框架性的设计,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13] 。2013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14] 从2015年1月1日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开始实施。2015年5月,《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列出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其中包含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几个方面。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颁布,提出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地方政府层面,2013年江苏省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浙江省制定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还有其他省级和市级政府相继出台了配套制度文件,加速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治化进程。

3.2 民生理念:公共体育服务的民生逻辑与价值

民生问题就是有关国民的生计与生活的问题,就是一个社会成员,如何从社会和政府获得自己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以支撑自己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问题[15]。民生问题是现代化和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关系着人们最根本的利益需求。 改善民生可以分成2个阶段:第1阶段是使国民获得基本生活资料,满足基本生存;第2阶段是不断提高国民的物质生活质量,丰富国民精神文化生活,以及追求社会和谐与公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生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并不意味着民生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公共体育服务属于民生的第2阶段,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民生理念。每个公民都享有最基本的体育权利。公共体育服务关系到公民的生存能力、基本体育素质、生活质量、精神状态,实现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和满足公民的基本体育需求,必将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16] 。民生体育是指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保障人们的体育权益,不断满足人们的体育需求,所提供的公共体育产品和公共体育服务的体育活动[17]。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解决民生体育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因此,在购买范围的界定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边界要判定购买内容是否能让人们享受到基本的公共体育权益。

3.3 社会结构:市场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府作为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者角色发生了转变,把生产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责通过购买形式转给社会力量,而体育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则成为公共体育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因此,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边界受到政府与社会组织、市场之间关系的影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既可以选择体育经济组织,也可以选择体育社会组织。但在实践中,政府一般会让体育社会组织来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这与体育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和专业性特征有关,这样做有利于保障服务的有效性及安全性[18]。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66万2 000个社会组织,其中体育类社团有2万3 000个,仅占3.4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1万4 000个[19]。随着人们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和更为多元化,地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目前,我国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已较全面;但由于我国的体育市场尚不成熟,体育社会组织的规模和水平还不高,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加之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政府购买还没有纳入制度安排,制约着购买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界定也要考虑到政府与社会组织、市场的社会结构,根据体育社会组织和体育市场的发展状况而定。

3.4 技术层面:购买服务的成本与考核标准

随着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不断深入,购买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就意味着在技术层面上政府要充分考虑购买服务的购买成本和对合作的绩效考核。由于公共体育服务属于“软服务”,不易定价和进行绩效考核,所以,可操作性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通过梳理分析各省级、市级政府出台的购买目录或购买指南等发现,多数对购买范围界定模糊,分类粗糙,欠缺对项目操作与评估标准的具体量化[20]。当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很难确定时,政府通过向体育经济组织或体育社会组织进行购买,这些组织就有降低成本和无法保障服务质量的风险,从而导致体育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但是,在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下,政府如果明确公共体育服务的标准、质量、规格、费用、违约责任等,购买就能顺利进行。公共体育服务的价格直接关系着政府的购买成本,政府在支付费用前必须要对所购买的项目进行科学评估。如果地方政府没有此方面的财政预算或购买成本过高,那么就会导致近期无条件购买,这就需要制订公共体育服务价格计量标准和财政资金预算。在购买实践中,政府是根据体育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提供的公共體育服务数量和质量来付费的,这就要求在界定公共体育服务范围时,充分考虑所购买项目的特点,制订明确的质量考核标准。例如:2016年泰州市政府制定了《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评分表》,把公共体育服务分为健身活动项目、群体竞赛项目2类,从基本条件、活动方案、经费管理、安全保障、社会效应等5个方面进行评估。政府向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考核涉及到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方面的利益,需要解决“由谁评价、评价谁”的问题。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不仅要关注购买成本,还要注重质量标准,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来界定购买范围,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从而实现对公共体育服务质量较为科学的评估[21] 。

4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边界界定的对策

4.1 完善购买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快政府购买服务的法治化进程

依法治体是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在依法治体背景下,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政府购买服务的法治化进程。由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在很多地方初步实行,其法治化的实现,既需要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也需要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文件进行规范。第一, 尽快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体系。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政府购买确定了基本框架,但难以适应政府购买范围不断拓展的现实需要,应将公共服务纳入购买范围,并明确购买界限,为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地方政府应制订针对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配套制度。例如:江苏省政府制定了《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常州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等等,其中常州市政府明确说明了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这些都为其他地方政府解决“购买什么”的难题提供了经验借鉴。地方政府需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合理界定购买范围。第三,出台购买的预算管理制度。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尚未把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纳入预算管理,各地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的随意性较大,资金来源也不固定。各级各地财政应统筹安排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资金,要做到规范化和透明化。第四,制定质量评价与监督制度。在购买前期,要建立科学的公共体育服务质量评价方法与评价标准。在购买流程中,要对购买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订约、实施、调整、结项、评估等操作环节进行动态监督[22] 。在购买后期,对购买的公共体育服务进行绩效考核。

4.2 了解公众的体育需求,科学界定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范围

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一些省级和市级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界定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边界,但要解决政府 “购买什么”的问题,不仅需要考虑公共体育服务本身的公益性、复杂性、差异性等特点,也要了解社会公众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科学界定政府购买范围,出台购买目录,确保购买项目切实可行。第一,通过广泛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调查,了解公众的实际需求。 地方政府要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购买方向,调查哪些是社会最迫切、最普遍、最重要的服务项目,把这些信息汇总后进行论证。第二,对公众所提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进行科学论证。成立由政府官员、学者、体育社会组织领域的专家、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所要购买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和论证,以提高政府购买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在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有限、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形势下,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项目选择上,优先考虑购买能够体现民生性和公共性的最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第三,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职责,细化公共体育服务各个具体项目。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需要多个行政部门来完成,在具体购买实践中,要明确行政职责,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协同完成任务。同时,地方政府在界定购买范围时,要根据地方特点,细化公共体育服务项目,重点购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4.3 基于政府的财力状况,拓展政府购买范围的广度和深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各地政府开始重视购买服务类项目,提高了服务类项目的购买比例,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不断拓展。例如:江苏常州市政府高度重视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自2014年政府首次投入99万元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以来,到2016年就增到450万元;在购买项目上,由2014年的18项到2015年的31项,到2016年增到36项,新增了广场舞大赛、风筝展示活动、保龄球赛等项目。早在2009年,武汉市政府就开始通过购买形式为中小学生提供暑期免费的游泳服务。从2016年开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了游泳、足球、网球3项体育项目,为4 000名小学生提供免费技能培训。确定政府购买范围,也要以资金来源为标准,逐步履行政府公共职能和满足公众需求,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大政府购买范围[23] 。第一,在思想观念上,要积极转变观念,转变政府职能。地方政府要理顺与市场、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实现向现代协同治理思想转变,把一些公共体育服务职能转移给体育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第二,在资金保障上,各级各地政府要完善财政预算制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把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费列入预算。同时,地方政府应探索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运用政府與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体育服务领域。

4.4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购买的动态调整与保障机制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社会公众的体育需求,这就要求政府在具体的购买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了解公众的体育需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购买范围的动态调整与保障机制。第一,根据公众需求,适时增加或删减部分购买项目。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目录不能固定不变,要紧密联系公众需求,不能与公众需求相脱节。第二,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性,动态调整购买目录。我国东、中、西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地方财政实力差异也很大,公众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所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一定要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应根据当地财政能力的变化而调整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范围。第三,根据体育社会组织或体育市场组织的承接能力和发展水平,确定当年购买目录。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中,体育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是公共体育服务的直接生产者,是政府选择的“合作伙伴”,其发展规模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能力直接关系到购买效率。第四,提供资金保障。公众的体育需求是多元的,静态化的购买目录不能体现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性特点。地方政府应加大对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购买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五,培育和扶持体育社会组织。各地各级政府要制订相关政策法规,区分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责任边界,明确体育社会组织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范围。要推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简化登记手续,让更多的体育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24] 。要健全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扶持发展机制,特别是在资金投入、人才培训、场地设施、税收优惠、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拓展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

5 结束语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界定是一个动态变化与发展的过程,需要考虑到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治化进程、民生逻辑与价值、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成本与考核标准等诸多因素。在现阶段,地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需要做到以人为本,以公众的体育需求为导向,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科学界定政府购买边界,出台专门购买目录,积极稳妥推进,实现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市场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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