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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從法律 合規辦理 關於涉違章建築處理的案例分析(上)

2018-04-10謝宗明史繼紅

台商 2018年2期

謝宗明 史繼紅

案例重現

2017年伴隨著全國範圍內農村土地摸底確權工作的深入,展開了轟轟烈烈清理違建的行動。

多家台商心存疑慮:他們的共同點是,很早就在市郊地「得到」一塊土地蓋了廠房投資經營了十幾、二十幾年,有的拿到具有爭議的土地證,沒有報建手續,有的什麼證什麼手續都沒有,拿的是多年前經濟城和他們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個中類型,無花八門,總之都有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

上述企業對自己使用甚至出租的土地與廠房是否擁有土地、房產權利,擁有多少權利心存狐疑但又懷有夢想,最好能得到國家確權,或者有個良好的補償,或最少能再讓他們按現狀繼續使用下去。

案件實例

2003年,B公司的投資人A公司與當時經管該地塊「資產運作」的上海前進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是新豐鎮前進村民委員會)簽訂《意向書》,約定A公司以總投資2000萬元(人民幣,下同),批租前進村李宅隊土地30畝,每畝14.8萬元,並在該地塊註冊企業,提到需簽訂《土地批租意向書》及《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簽訂意向時付定金3萬元/畝,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付2.5萬元/畝,簽訂正式《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後按合同規定付清餘款。後於2003年6月,已成立後的B公司與上海新豐工業園區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內容還是重申或細化了土地出讓面積、價格、付款方式等。

2006年10月,新豐公司發給B公司通知,稱根據「滬府發(2003)66號和某府發(2003)某號」文件精神,針對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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