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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經營系列談外匯局嚴打風暴 一批外匯違規案例公佈(下)!

2018-04-10

台商 2018年2期
关键词:規定資金投資

不久前,國家外匯局在官網上再次發佈一批違規案例,實名點名企業和銀行,並公佈處罰金額。在公佈的20則案例中,涉案原因包括虛構貿易背景、內保外貸盡職審核瑕疵、違規出借QDII額度、個人非法轉移資產等違規行為,這已經是外匯局2017年第4次在官網上發佈違規案例。

■案例8:中國民生銀行泉州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間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間,中國民生銀行泉州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時,未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資金來源、擔保項下資金用途、計畫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違規辦理購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04.1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800萬元人民幣。

■案例9: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間,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時,未對境外債務人還款能力和還款資金來源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也未對貸款資金用途進行持續監督和跟蹤,違規辦理購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81.6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100萬元人民幣,暫停其對公售匯業務3個月。

■案例10:華僑永亨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間及2016年9月期間,華僑永亨銀行北京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時,未對債務合同、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違規辦理購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87.9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售匯業務3個月。

■案例11:企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間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間,企業銀行深圳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時,在企業提交單證存在提單受益人與貿易買賣方不一致等明顯問題的情況下,未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也未對貸款資金用途進行持續監督和跟蹤,違規辦理購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2.9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200萬元人民幣。

【解析】

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擔保人的盡職調查內容包括:「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同時,該條還規定擔保人應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神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由此可見,金融機構在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的法定義務有兩個方面:盡職調查+使用監管,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該金融機構未盡到上述兩則義務、違規操作,則應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12: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公司違規轉讓QDII投資額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公司違反QDII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向不具有QDII投資資格和資質的公司提供投資額度,累計淨匯出1628萬美元,且向外匯局提交不實證明材料。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處罰款775萬元人民幣。

【解析】

國家外匯局頒佈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合格投資者不得轉讓或專賣投資額度」,因此無論是證券公司還是其他類別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均不得將自己的QDII投資額度轉讓給他人;

同時,《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國家外匯局正是根據該條例,對海通證券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

■案例13:深圳諾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匯案:

2015年10月,深圳諾安基金管理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資名義購匯匯出外匯資金298.7萬美元在境外結匯後又於當日匯回,以此套取境內外人民幣匯率價差。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二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款95萬元人民幣。

【解析】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十六條顯示:「違反其他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匯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而《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3000萬元人民幣分3次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帳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加拿大帳戶,金額合計591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95萬元人民幣。

■案例15:山東籍劉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2月至8月,劉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目的,通過本人帳戶將1355.1萬元人民幣分7次轉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帳戶,由其親屬在澳大利亞從地下錢莊收取非法兌換所得256.45萬澳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97萬元人民幣。

■案例16:江西籍鐘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1月至5月,鐘某將115.33萬美元通過地下錢莊兌換並轉入本人境內帳戶,違規金額合計757.76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53.03萬元人民幣。

■案例17:澳門籍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鄭某利用本人在境內個人帳戶支付或收取人民幣,同時利用境外帳戶收取或支付對應港幣,為他人非法兌換外匯,交易共計33筆,違規金額合計6501.57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325.08萬元人民幣。

■案例18:江蘇籍臧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門貨幣兌換店通過POS機刷卡支付人民幣資金方式兌換港幣現鈔,違規金額合計1174.6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93.97萬元人民幣。

【解析】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由此可見,中國法律禁止個人私自進行外匯兌換,若個人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轉移資產、通過境內外帳戶為他人非法兌換外幣、或使用POS機非法買賣外匯,則違反上述規定,可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還需注意的是,個人非法買賣外匯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25條和《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四條,對違法人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19:內蒙古籍宋某分拆逃匯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為實現非法轉移資產目的,利用本人及其親屬、朋友共計54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以出國留學費、就醫、境外旅遊等虛假名義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其境外帳戶,非法轉移資金349.2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68.3萬元人民幣。

■案例20:河南籍蔣某分拆逃匯案:

2017年1月至4月,蔣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購匯額度,以個人自費旅遊的虛假名義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其香港帳戶,金額合計269.3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38.97萬元人民幣。

【解析】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個人通過資金拆分的方式,逃避外匯部門監管、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的行為,屬於逃匯行為,應以《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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