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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与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股权关系异化及形成机理

2018-04-09陈东平宋文华丁力人

江苏农业科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股金互助社社员

陈东平, 宋文华, 丁力人

(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江苏南京 210095)

自《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颁发以来,农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资金互助社)发展迅速,数量众多。资金互助社发挥着农村资金蓄水池的作用,是农户资本联合的创新型中间组织载体,能够将农户的小资本集合为大资本,并能够放大普通农户的融资能力。然而,资金互助社在弥补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同时也出现了“跑路、非法吸储、高风险放贷”等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互助社破产的可能性,而一旦资金互助社破产,涉及最广泛的无疑是广大社员的利益,尤其是普通社员的利益。现有关于保护社员利益的研究多从资金互助社规模、内部治理机制与监督机制等层面予以分析。从资金互助社规模层面来看,资金互助社的规模小,无法达到规模经济,社员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无法缓解信贷供给不足的问题[1-2],而规模太大容易出现“搭便车”“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使资金互助社为求“利润”舍“利益”,以社员利益为目的的宗旨发生改变[3]。从内部治理机制来看,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机制偏离合作金融原则所倡导的“民主治理”模式,以至于资金互助社由传统“人合”向“人合”与“钱合”转换[4],成为少数人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获利的“杠杆工具”[5],因此应该规范内部治理机制,保护社员利益[6]。从监督机制层面看,发挥监事会对防范内部人控制的内部监督职能,同时加强第三方监督或外部监督以应对内部监督的“外部性”[7]。上述研究从资金互助社规模、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监督等多个层面对维护社员利益予以分析,为本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已有研究大多以社员全体或社员法律身份同质为基础,没有界定社员在资金互助社内的法律身份。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关系——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与社员获得的收益与承担的风险息息相关,尤其在资金互助社破产清算时直接决定社员能够受到偿还的可能性。如果社员与资金互助社都为股权关系,则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果社员与资金互助社为债权关系,则社员的利益具有确定性,且其受偿顺序先于股东。在资金互助社的实际运营中,社员间的利益分配基础不同,普通社员可以获得固定利息收益,核心社员却可以获得股金分红,然而,资金互助社的风险由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共同分担,一旦资金互助社破产,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共同承担损失。因此,有必要对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关系予以辨析,关注普通社员及核心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真实关系。综上分析,本研究基于股权与债权性质,将社员区分为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对政策规定与实际运营中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关系予以辨析,并进一步在信息不对称的理论框架下,深入剖析实际运营中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股权关系异化的内在机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提出政策性建议,以期能够减缓股权关系异化的程度,保护普通社员的利益,促进现有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

1 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股权关系与债权关系辨析

无论是辨析政策规定的还是实际运营中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股权关系与债权关系,首先都要对股权与债权进行理论分析,弄清股权性质、债权性质及两者的区别。

1.1 股权与债权性质的比较

1.1.1股权性质股权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建为公司,形成公司财产后再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股权投资的主要特征是与被投资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此,股权主体是公司的股东,股东是公司组织体的内部成员,与公司形成了股权关系。具体来说,第一,综合性的股权内容。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如股东享有股息与红利请求权,而且具有人身权与管理权的内容,如股东具有的选举权、表决权。无论股权表现为共益权还是自益权,其最终目的都是追求财产权益,因此股权表现出一种典型的财产属性。第二,股东具有资本性与流动性。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设立的组织,股东的地位以其拥有的股份额或出资额为确认标准。第三,股权兼具请求权与支配性。股权的部分内容具有请求权的属性,如请求分红、剩余财产分配。另外,股权又具有部分支配权内容,如通过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重大事务。

股东作为公司的内部成员,有权参与订立与修改公司章程,参与公司一切重大决策,参与公司内部管理。股东通过其享有的参与权、决策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通过获得股息、红利参与公司收益分配。股权的收益分配属于内部分配关系,股息、红利与公司的经营绩效直接相关,具有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与股东投资财产金额不具有等价关系。如果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环节,股权一般不返还股本金。在公司净资产清偿了相关的清偿费用、工资薪酬、债务等之后,如果尚有剩余资产,可分配给股东,但股东分回的财产可多可少,并不与原投入的股本金等价。

1.1.2债权性质债权是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本质为财产权,债的存在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尚未得到满足,即价值尚未实现,当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时,也就是债消灭之时。债权投资是以取得固定回报为目的,债权主体是公司债权人,不是公司组织体的内部成员,与公司形成债权关系。在公司正常存续期间,债权人只对公司享有还本付息的请求权。债权是公司外部分配关系,具有等价关系,一般同公司的经营绩效无关,“旱涝”保收,具有确定性。债权到了清偿期,公司应该返还全部本金。当公司清算或被宣布破产时,债权优先于股权得到清偿(表1)。

表1 股权与债权性质的不同点比较

1.2 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股权关系异化现状

综上对股权与债权性质的分析比较可知,正确辨析资金互助社的股权关系与债权关系首先须要了解政策对社员身份、权利及义务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分析实际运营中社员(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真实关系。

1.2.1政策规定:股权关系《章程》详细阐述了社员的身份、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同为资金互助社的股东,核心社员以其认缴的大额出资额成为大股东,普通社员以其认缴的小额出资额成为小股东,核心社员、普通社员与资金互助社都为股权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1.2.1.1身份界定农民以缴纳小额入社股金(通常为100~200元)成为普通社员,在资金互助社中投入互助金形成资本金,资本金具有股金性质。资金互助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体现了普通社员的股东身份。

1.2.1.2权利的内容与范围社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资金互助社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遵循“一人一票”“同票同权”原则,以其享有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间接参与资金互助社的运营管理。

1.2.1.3利益分配资金互助社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后向社员分配。将可供社员分配盈余的50%~60%,以当年社员互助金积数份额(互助金积数份额=互助金金额存入的天数),按比例对相关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基础股金进行股金分红。如果当年有未分配利润还应全额计入社员积累,并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因此,在利益分配方面社员具有盈余返还权与股金分红权。

1.2.1.4风险分担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以投入的股金共同承担资金互助社的风险。当资金互助社处于破产清算状态时,如果资金互助社的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共同分配剩余财产。

1.2.2实际运营:股权关系异化在资金互助社的实际运营中,核心社员以其大额入社股金成为大股东,普通社员以其缴纳的小额入社股金成为资金互助社社员,把闲散多余的资金投入资金互助社成为资本金。本研究结合股权与债权性质,在分析实际运营中社员与资金互助社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利用2016年江苏省A市22家资金互助社的财务数据及对资金互助社管理者的访谈资料予以印证。

1.2.2.1权利的内容与范围核心社员拥有的货币资本越多,在理事会中的控制权就越大。核心社员以其投入的大额股金拥有对资金互助社的绝对控制权,担任资金互助社管理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通过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参与管理资金互助社,对资金互助社的经营管理决议具有决策权,从而成为资金互助社重要事务的决策主体[8]。而普通社员人数众多,股权分散,处于依附地位,享有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形同虚设,仅能凭借入社当初核心社员的口头承诺具有还本付息请求权。如22家资金互助社的核心社员平均人数为10人,平均每家资金互助社核心社员股金占比为80.1%,而普通社员平均人数为1 418人,平均每家资金互助社普通社员股金占比为19.9%,可见股权集中在核心社员手中,普通社员的股权分散;监事会中核心社员占比为60%,理事会中核心社员占比为79.2%;另外,普通社员主要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参与管理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形同虚设,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仅召开1次,因此核心社员享有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股权分散的普通社员难以通过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效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1.2.2.2利益分配依据投入的互助金获得高于当地农村商业银行的同期存款利息,利息以其投入的互助金为基础乘以高于当地农村商业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如22家资金互助社的存款利率在3.3%~5.5%之间,平均存款利率为3.7%,普通社员将互助金投入资金互助社时已经确定当期能够获得收益;核心社员以其投入的股金参与资金互助社的盈余分配,享有股金分红权与盈余返还权,如J资金互助社的核心社员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与风险准备金后的盈余按照核心社员股金份额的比例予以分配。由此可见,普通社员获得的收益属于固定利息收益,具有确定性,而不是根据资金互助社的净利润获得盈余返还额与股金分红。普通社员的固定利息收益与其投入资金互助社的入社股金与互助金存在对等关系,而与资金互助社的经营业绩无关;而核心社员获得的收益与资金互助社的经营业绩直接相关,与财产投资额无关。因此,核心社员的利益分配属于内部利益分配关系,而普通社员的利益分配属于外部分配关系。

1.2.2.3风险分担资金互助社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普通社员以投入的股金及互助金与核心社员共同承担资金互助社的风险。资金互助社的放贷对象主要为种养殖户,种养殖业是弱质产业,受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大,且农产品价格往往呈现季节性波动,收益率低,一旦市场价格变动或遭遇灾害,将导致种养殖大户大面积损失,不能按期还款甚至不能还款[7],增加了资金互助社的信用风险。一旦资金互助社信用风险难以防控,资金互助社将面临破产风险,此时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的收益已固定为0。一方面,普通社员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仅仅是核心社员的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应;另一方面,资金互助社的准备金不足以弥补全部的资金缺口,因此,当资金互助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普通社员的互助金不能得到返还,普通社员以投入的股金和互助金与核心社员共同承担损失。

综上分析,核心社员参与资金互助社的经营管理、享有盈余返还权与股金分红权、承担资金互助社的经营风险,从而以其认缴的大额出资成为大股东,与资金互助社形成股权关系。普通社员参与管理资金互助社的权利、盈余返还权与股金分红权形同虚设,仅能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从而是资金互助社的债权人,与资金互助社形成债权关系;然而普通社员仍须承担资金互助社的经营风险,在资金互助社进入清算程序时,不会优先于核心社员的股金得到清偿,互助金得不到返还,与资金互助社形成股权关系。

1.2.3政策规定与实际运营的对比以上分别从权利的内容与范围、利益分配、风险分担3个方面对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股权关系与债权关系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总结来说,无论在政策规定还是实际运营中,核心社员与资金互助社都是股权关系。普通社员与资金互助社在政策规定上为股权关系,而在实际运营中普通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股权关系发生异化——在享有的权利与利益分配方面,普通社员与资金互助社为债权关系,在风险承担方面,双方为股权关系。因此,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股权关系发生异化(表2)。

表2 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股权关系与债权关系辨析

2 信息不对称理论框架下的异化机理剖析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当市场的一方无法观测和监督另一方的行为、无法获知另一方行动的完全信息或观测和监督的成本高时,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质量与数量所处的不对称状态。信息不对称会衍生出2类代理问题,即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必然导致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逆向选择通常发生在签约之前,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信息优势方可能会故意隐瞒信息以求在交易中获取最大收益,而信息劣势方的利益则可能受损。道德风险是指发生在签约之后非对称信息所导致的风险,通常指契约的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有损对方利益的故意或恶意行为,在道德层面上作出不利于对方财富最大化的选择。即签约后代理人选择委托人不希望看到的行动,且该行动产生某种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结果。

2.1 核心社员掌握信息优势,运用控制权,作出机会主义行为

核心社员通常为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村组干部等农村有声望的人,与政府工作人员接触频繁,可以多渠道获取信息,对政策信息的敏感度高,并在政府的政策号召下组建资金互助社,因此,他们熟悉资金互助社的章程规定。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处于信息劣势的投资者会要求更高的回报率,导致股权融资成本上升,因此,公司在融资时会选择受信息影响程度较小的债券融资方式[9]。在经济活动中,活动主体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当前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发起人具有营利性的动机[10]。因此,掌握信息优势的核心社员为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就会弱化普通社员应该承担的资金互助社风险及强调普通社员能够获得的回报,使普通社员的股东身份模糊化。

核心社员作为代理人,负责管理资金互助社的日常经营事务,以其投入的货币资本、人力资本及社会资本享有资金互助社的绝对控制权。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者的利己行为与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可能会导致他们利用手中的控制权损害普通股东的利益[11]。资金互助社享有控制权的那部分群体就会决定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方向[10]。资金互助社的股权集中在核心社员手中,核心社员既是大股东又是管理者,实质上形成“两权合一”。因此,在普通社员对核心社员的监督缺失的背景下,核心社员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了取得更高的获利能力运用控制权,一方面,不断扩大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规模,选择大额、高风险放贷,使互助金的投放对象突破资金互助社章程规定的“小、短、散、内”界限,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盈利空间,从而增加资金互助社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改变收益分配政策,使普通社员的收益与其投入的互助金等价相关,与资金互助社的盈余无关,最大限度地扩大核心社员可以按股分红的盈余基数。

2.2 普通社员处于信息劣势,作出逆向选择,怠于监督核心社员

普通社员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掌握的金融知识匮乏,另外,普通社员获取信息的途径有限,与政府工作人员的联系较少,接收相关政策信息的能力与动机存在不足,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核心社员的宣传与政策性安排下加入资金互助社,对资金互助社缺乏了解,不清楚自己与资金互助社属于股权关系。由于对资金互助社的认知不足,普通社员主观上认为资金互助社是“小银行”,进而认为自己是“存款者”,把余资存入资金互助社与把余资存入农村商业银行的性质一样。普通社员总体上属于风险厌恶者,根据风险厌恶理论,风险厌恶者往往会在承担相同风险下更倾向于选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在随机走访22家资金互助社的786位普通社员中发现,74.8%的普通社员认为资金互助社与农村商业银行一样没有风险或存在很低风险,有71.8%普通社员呈现风险厌恶态度,普通社员在承担与将余资存入当地农村商业银行相同风险的同时可以获得更高收益的情况下,加入资金互助社。

普通社员对资金互助社的认知不足,加上普通社员加入资金互助社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更高的利息回报,因此,他们忽略了被绑定的股东身份,缺乏动机参加并监督资金互助社的运营管理。如受访的22家资金互助社的786位普通社员中有75.7%的普通社员加入资金互助社的主要动机是获得更高回报,77.5%的普通社员缺乏参与监督资金互助社运营管理的意愿。另外,普通社员不参与管理资金互助社的运营管理,从而对资金互助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政策及资金筹集与投放的了解不足,如受访的786位普通社员中有70.5%的普通社员没有耐心看完资金互助社的信息披露,73.5%的普通社员对资金互助社的收益分配、资金筹集与投放及运营管理情况缺乏了解;加上普通社员拥有的股权较少且分散,他们参与监督的成本往往超过可以从资金互助社获得的收益,从而易产生“搭便车”行为。普遍的“搭便车”行为将会导致普通社员的监督长期处于失效状态。因此,普通社员对资金互助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政策及资金筹集与投放的监督长期处于失效状态,难以对核心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约束机制。

3 结论与政策建议

3.1 结论

在实际运营中,社员与资金互助社的股权关系呈现出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异化现状。对核心社员来说,无论是政策规定还是实际运营,核心社员与资金互助社都是股权关系;对普通社员来说,其与资金互助社的股权关系发生异化,即在权利的内容与范围、利益分配上,普通社员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权、只能获得固定利息收益,与资金互助社是债权关系;在风险分担方面,普通社员的互助金不能先于股金得到清偿,须要与核心社员的股金共同承担损失,与资金互助社仍是股权关系。究其原因,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相比核心社员而言普通社员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普通社员加入资金互助社前,掌握信息优势的核心社员使普通社员的股东身份模糊化,弱化普通社员应该承担的风险,强调普通社员可以获得的收益,使属于风险规避者的普通社员作出逆向选择,自愿加入资金互助社。在普通社员加入资金互助社后,参与管理日常经营事务的核心社员掌握信息优势,在普通社员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运用其拥有的绝对控制权,变相剥夺了互助金参与盈余分配的资格,普通社员仅能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同时,突破“小、短、散、内”放贷对象的界限,加大资金互助社的经营风险。如果风险可以得到控制,由于前期普通社员股东身份债权人化,普通社员仅能获得固定利息收益,更多的盈余被核心社员以股金分红的形式占有;如果风险难以得到控制,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共同承担资金互助社的损失。

3.2 政策建议

现如今,资金互助社仍然广泛存在于中国乡村社会中,普通社员投入的互助金是资金互助社最稳定、最可靠的资金来源[12],资金互助社的健康发展与广大普通社员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促进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保护普通社员的利益十分重要。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议,以期能够促进资金互助社的健康发展、保护普通社员的利益。

3.2.1加强信息传递,缓解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经济学家Spence指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方法是信息传递。为了缓解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村工作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应该因地制宜,采取贴近普通农户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普通农户对资金互助社的了解程度。在普通社员加入资金互助社后,资金互助社应该着眼于普通社员的信息需求,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由于普通社员一般为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会计信息披露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会计专业术语,采用普通社员易懂的陈述方式。

3.2.2推动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制度的建立对发起人特质进行一定的规定,如对发起人的股金份额进行一定的约束;对发起人的经济实力、教育背景、人格品质与信用状况予以事先调查等,从而使资金互助社由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深刻认识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户金融需求情况、真正扎根于农民群众、以农民为服务对象、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的发起人运营。在资金互助社的实际运营中,注重培育与提高发起人的个人品质,通过发起人的自我约束,规范发起人行为,使发起人能够真正扎根于农民群众,为农民群众谋福。

3.2.3加强对核心社员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约束核心社员对控制权的滥用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无疑是解决少数人共谋的一条有效途径[13]。首先,就内部监督而言,一方面,落实社员代表的选举,从普通社员中选出一定的社员代表,使社员代表不仅仅局限于核心社员或存入大额互助金的普通社员,从而能够真正代表广大普通社员的利益。另一方面,具体化社员(代表)大会的会议内容,除了例行汇报本年度的经营、盈余情况外,还应了解社员代表的信息需求,根据社员代表的信息需求进行交流。其次,就外部监督而言,一方面,普遍推行农村工作办公室与资金互助社建立联网机制,对资金互助社的存贷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规范资金互助社的运营、管理及资金的筹集与投放。另一方面,应该向农村工作办公室配备充足的并具有专业会计与金融知识的人员。农村工作办公室仅仅依靠负责任的态度与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来应对资金互助社出现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备专业的会计与金融知识;同时缺乏足够的工作人员,也给农村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效率与工作效果带来了挑战。

3.2.4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已有合作金融的监管经验表明,对合作金融的监管不仅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发挥作用,更需要行业自律组织对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进行自律监管。由于资金互助社数量多,主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现场监管,这就需要行业自律性组织对本区域内的资金互助社实施有效监管。A市某地区成立了行业自律协会,由每家资金互助社提取备付金的10%交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行业协会代管的备付金在协会内某个资金互助社发生兑付风险时发挥作用,因此,该地区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情况普遍较好。该地区的成功经验说明建立地区性的行业协会能够为资金互助社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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