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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域性主体:从明见性到伦理性

2018-04-08王昊宁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8年3期

王昊宁

摘要:在胡塞尔那里,明见性不仅具有存在论意义,而且具有伦理学意义。就其所指的乃是绝对存在的境域而言,它具有存在论意义;就其对人的生活具有指导、示范的作用与意义而言,它又具有伦理学意义。这样一来,当明见性与自我统一起来的时候,自我相应地也具有了伦理性,亦即伦理主体。

关键词:明见性;境域;伦理

胡塞尔现象学中最核心的概念之一。明见性这一概念具有存在论意义,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它还具有伦理学意义。并且,正是通过它的伦理学意义以及它与自我的统一,胡塞尔现象学意义上的自我才成了境域性主体,亦即伦理主体。本文试对此做一粗浅的分析。

一、明见性的伦理指向

在胡塞尔那里,明见性是“原则”而不是“前提”。对于胡塞尔来说,前提意味着假定,而这是不能容许的。

明见性是什么样的原则呢?有些观点认为明见性是关于认识的原则。这显然是把明见性视为认识论层面的概念。

但是,事实上,明见性并不只是认识论层面的概念,而且它首先也不是认识论层面的概念,而是存在论层面的概念。胡塞尔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明见性乃是关于存在者和如此存在者一种经验,即一种对某物本身的精神性的观看(Es-selbst-geistig-zu-Gesicht-Bekommen)。”从这个定义来看,似乎讲的正是认识论、主客符合那一套,其实不然。这里实际上是在强调某物自身的显现,即某物自身从境域中涌现,而恰恰不是“我们”主观地去看。所以,明见性表达的是其实是一个从境域涌现、显现的过程,表示“有”某物,或者说某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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