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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

2018-04-08李井委

消费导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要件烟草证据

李井委

搞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持证零售户常见的一类违法行为,该类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烟草市场经营秩序,需加大打击力度,本文对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有所裨益。

关键词:烟草 未当 进货 要件 证据

一、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概念: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的卷烟经营过程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一种违法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构成,否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是不能构成该违法行为的。“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持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不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存在。在客观要件认定的时候,需掌握以下要点:一是掌握掌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包括向外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当地或外地零售单位或个人进货等行为;也包括同属

家企业或者个人的不同连锁店之间的串货行为,以及非交易行为,如:替卖、以货易货等行为。二是要掌握“当地”概念。“当地”应是指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三是要掌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范围。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是指合法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企业。当前县级烟草营销部(分公司)已不具备法人资格,实践中通常指的是地市级烟草公司。现举例说明:

2017年10月8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该县B镇兰陵路卷烟零售客户张某(持有该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中检查时,查获其涉嫌违法经营的国产卷烟20条。经查,当年9月份至案发为止,当事人张某分别从该县卷烟零售客户王某、李某处分别购进真品国产卷烟30条,进货总额1500元,已销售40条,非法获利200元。本案中,张某持有甲县烟草专卖局合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应当从甲县烟草公司进货,而张某确从同是该县卷烟零售客户的王某、李某处购进卷烟予以销售,该行为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三)客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标的是国产真品卷烟。

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证据收集

专卖执法人员收集这一违法行为证据,用以证明以下违法事实:1.当事人实施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标的物为国产真品卷烟。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多方面的收集证据予以证实该违法行为。

(一)违法主体方面的证据

1.违法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证明。主要证明自然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机关、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的证据。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

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证据主要有: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书证。

2.违法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证明:涉案行政处罚中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证明违法当事人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据。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违法行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不到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处理的,需要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时,收集证据时需要受委托人提供原件。违法行为人是自然人的,不得委托其他人接受案件调查。

4.审查、判断上述证据应注意的问题。在询问违法当事人时,必须完整地询问并记录清楚违法当事人的年龄等自然情况、此前违法情况以及违法当事人的职责权限等身份情况。如果违法当事人的陈述与相关书证不能相互吻合或者书证本身存在疑问的,要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及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来审查判断。

对单位违法中单位的性质等注册登记情况、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等身份情况,要结合相关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与违法当事人陈述是否相互印证来判断审查。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执法实践中,该违法行为通常为企业、合法持证当事人均可成为违法主体。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除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外,其余违法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违法行为认定。因此,一般涉烟违法行为违法案件只要发生即推定为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持有主观过错的心理状态。证明违法主体方面的证据基本是书证。

(三)客体方面的证据

该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一般可以通过违法事实的认定来明确。

(四)客观方面的证据

用于证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是违法当事人实施,以及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完成形态,涉及的真品卷烟的品种、数量、价格,行为的具体时间、经过、地点,如何获利及获利数额等,违法行为的方式、手段等重要情节、直接危害后果。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众、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用于证明违法行为人属于特殊主体,及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集上述证据时需要当事人提供原件,复印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再次复印无效印章及复印件与原件核對无误字样进行证据固定。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及处理的过程,记录当事人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的告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3.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记录违法或者检查过程的情况,主要用于证明现场情况,需要载明查获地点、检查的起止时间、当事人是否在现场的情况、卷烟品种、数量、喷码标识情况、摆放位置、现场封存等情况。

4.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用于证明当事人是否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情况。主要记录被询问人与该案件的关系(店主或者店员)当事人持证情况、卷烟的来源、交易过程,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卷烟品种、数量、进货总金额的表述。涉案卷烟数量一次性购买同一零售客户50条以上(含50条)的,需要详细的询问上线的情况,如对卷烟识别是本地喷码标识的卷烟,还需要整理32位码段的情况并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继续调查码段许可证号码涉及的卷烟零售客户是否存在无证批发的违法行为。

5.现场抽样取证。专卖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卷烟进行现场抽样封存,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现场加贴封存标签进行装箱封存,用以佐证样品的抽取、当事人在现场、程序合法。

6.涉案真品卷烟及鉴定结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涉案真品卷烟用于证明其是否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证据。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的外部特征主要有以下表现方式:一是无当地批发企业的喷码标识,有其他批发企业的喷码标识或者无任何喷码标识;二是有当地批发企业的喷码标识但其表示的零售许可证号码与本店的零售许可证号码不一致。鉴定结论用于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和质量情况,只有鉴定结论为真品卷烟的才可以构成该项违法行为,鉴别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应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予以确认,加以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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