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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支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018-04-03邓彩琴

山西农经 2018年10期
关键词:农民政府专业

□邓彩琴

(三明市三元区农业局经管站 福建 三明 365001)

目前因为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组织能力较弱,这就需要政府更好地发挥自身角色作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1]。考虑到上述情况,结合自身与此认识,具体分析政府支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1 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

农业为社会提供了人们生存所需的物资,人类对农产品的需求是基础性的。换言之,人民对农产品的依赖非常强,因此农业构成了国民经济的基石,农业的稳定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在市场经济环境当中,政府有必要对农业发展做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同类农产品的各组织者彼此间提供协助。合作社依据市场的信息情况,和市场中的营销企业进行合作。从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也在支持着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是较为弱势的联合性组织,需要有序结合起来,便能消除存在的自然风险,农户与市场之间的矛盾便能得到解决。

2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个途径

2.1 针对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包括县级在内,设置专项基金,协助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促使农民合作社有效组织实施不同类型的活动

如培训活动经费及农产品加工设备更新等基础设施建设,将花费作为地方政府年度预算的一部分,专门款项用在相应之处,指导农民合作社不断进步,促进发展。

2.2 考虑到薄弱群体,建立的合作组织,要有一定的专业性,政府给予税收支持

在税收上,政府最大限度上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产品输送至社会中,提供政策上的税收减免照顾:合作社成员在产品经营中,帮其减免营业税;在不超出三年时间内,新建立的合作社不征收部分税收费用,进而鼓励合作社自发地设立专业合作社;合作社销售的产品,不增加额外的税收费用[2]。针对合作社成员的成员获得资金收益,不再对个人征收所得税,鼓励成员积极融入到合作社管理当中。政府已对农业产业化规模企业提供了许多税收照顾政策,以上政策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被认为是适用的。

2.3 坚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方向,促使合作社不断进步,拓展原本业务规模,转向加工方向,对上述类型的专业合作社,要求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到位

如,减免营业税、进口设备税收等的费用,带领合作社,更好地服务农产品深加工;对此类型的合作社,当其向国外输出产品时,采取全额退税等的举措,倡导合作社逐步拓宽销售区域,增强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

2.4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把资金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他们提供信贷服务[3]

①让农村发展银行业务范围更广,在具体业务当中需要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

②针对信用度较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提倡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提供资金贷款当行的信用保障,逐步扩宽信用担保范围,给予更高的贷款额度,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征,构建与之相符的信贷抵押担保,给予农民在土地使用上合理合法的定价途径,如试着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进行抵押贷款等。

③针对生产经营较为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商业银行为其生产经营提供优惠贷款支持,可以为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及基础设施投资费用的增加给予贷款帮助。如农机具机械购置等;

④在条件允许下,把部分农村金融业务分配给合作社,促使农村金融合作社不断进步。将基层信用社改革状况考虑在内,切实构建农村合作金融;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建立可控的资金融通体制。该政策理论根本是因为农业具有非常低的效益,针对人口较多而土地资源较少的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获得利润的空间并不大,在有限区域内开展农村金融业务,促使合作社获得更高的收入,让合作社更好地维持及发展下去。不同农村信用社与其余金融机构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针对农民合作社,设置专门贷款的科目,强化信贷扶持,营造良好的信贷服务,精简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在不同阶段所需资金,给予各种低息贷款。针对生产规模庞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必要的信用额度,以此为准,提供贷款上的照顾。使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层面更广泛,在关键业务当中,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激励商业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如增加设施投资的贷款力度,拓宽农村合作社经营范围等;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选择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摸索运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信誉上的保障,让信用社给用户提供更广的信用担保范围。

2.5 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作执行政府政策的手段

国内专业合作社较为特殊,并非普通意义上的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政策引导基层执行机构。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之后,县级及其以下地方政府将其作为农业政策实施的较基础的机构,在合作社协助下,将一些政策落实到合作社,促进发展。详细而言,一些扶贫开发工程项目的建设与农产品优势区域扶等,可以依托有一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执行此项任务。

2.6 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培训及信息上的帮助

合作社前期发展规模不大,风险承受能力较弱,较依赖政策及人才等,收集不同类型信息的渠道有限。所以,现主管部门需要为其提供搜寻信息的帮助。政府要下足功夫,搞好对农民合作经济法的宣传工作,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健全辅导培训机制,组织县、乡辅导员、农村能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等各方面知识的培训,落实培训经费,让他们通晓法律知识,切实把握操作流程及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以当地特色为中心,将各优势产业组合到一起,建立合作社。

2.7 基层政府机构需给合作社的建设给予相应的协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法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担负的职责及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对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给出了明确规定。但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并不一样,其属于人合组织,如果人与人合作意识具备后,基层政府机构便需对其设立过程进行引导,发挥政府作用,指引设立有关合作社,做到“扶上马,送一程”,直至维持正常运转为止[4]。事实表明,政府作用在促使合作社发展的开始阶段是十分必要的。

结束语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使其不断进步,让农户间更好地实现人力等资源配置,充分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色,再加上政府在政策扶持,吸收国外与此相关发展经验,引入先进的技术设备,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有更大的空间,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及发展贡献力量。

[1]王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支持研究——以南阳市为例[J].河南农业科学,2010,39(7):113-117.

[2]孔祥智,陈丹梅.政府支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J].教学与研究,2007,V(1):17-20.

[3]师郑绍,魏巍.新时期农村金融创新探讨[J].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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