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问题研究
2018-04-03□桑桐
山西农经 2018年17期
□桑 桐
(沈阳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0)
1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现有监管机构存在漏洞
我国金融市场现行监管体制仍为传统的“一行三会”模式,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与协调下,分别由证监会、保监会与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的理财产品,这种监管又可称为“机构监管”模式。
当前我国金融产品进入“混业经营”的大环境中,传统“分业经营”理念与管理模式已经滞后,在日趋复杂的金融理财产品市场中,原有的监管形式难以发挥预期作用。同时,证监会、保监会与银监会三者之间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协调机制,各种监管漏洞的弊端逐渐凸显。
基于混业经营的现实情况,应尽快改变我国机构监管模式,改进与优化金融监管措施,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为金融理财产品的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保障。
1.2 银行内部监管工作不到位
银行内部监管是自律的主要途径,完善的内控制度有利于规范理财产品业务的良性发展。从当前银行内部监管工作来看,由于内控体系没能发挥预期作用,导致理财产品陷入混乱的发展模式,尤其理财产品销售工作中经常出现违规行为,留下诸多风险隐患。
由于内部监管工作不到位而诱发的销售环节问题主要有:
(1)不规范的理财产品销售行为屡禁不止。商业银行个别工作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盲目追求业绩,过分向投资者强调预期收益,误导投资者的理性投资行为,最终投资者盲目购买了根本不适合自身需求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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