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机关诉讼制度的构建
2018-04-03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皖南医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机关诉讼作为司法机关解决行政机关权限争议的诉讼类型,存在于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日本明文规定机关诉讼,由司法法院审理,德国则称之为机构之诉,由行政法院审理。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也进行司法解决。在我国,行政机关之间因地域、事务管辖上的权限争议,亦曾经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受损,行政机关自身的公信力降低。因此,在行政组织框架内无法解决的权限争议,通过法院审理进行司法解决,这一立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1.机关诉讼构建的必要性
1.1 行政机关权限争议的属性及形式
作为行政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行政机关之间因权限、位阶的不同,存在基于隶属关系的纵向关系和无隶属关系的横向关系。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通常因地域管辖或事务管辖而发生,既可能是上下级机关之间,也可能是平级机关之间,既可能是积极的主张享有某项权限,也可能是消极的否认具有某项权限。
依据行政实践,这些权限争议各有不同,主要表现为:(1)行政机关因对同一事项均主张具有职责,或者不具有职责发生争议;(2)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均具有职责,但是就行政程序和行为标准发生争议;(3)行政机关就同一事项因联合行政发生争议;(4)行政机关就同一事项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
1.2 行政机关权限争议的成因、解决方式及缺陷
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并非个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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