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宪法治国思想论纲
2018-04-03王建国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1期
王建国
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党和苏俄人民成功地取得十月革命的胜利,这场革命改变了世界的政治进程,开启了二十世纪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意识形态主导的政治社会制度并行发展的历史新篇章,开创了一个新时代的革命。[1]参见[英]尼尔·哈丁:《列宁主义》,张传平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十月革命的胜利为列宁领导的共产主义者实施苏维埃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构、经济基础的变革和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提出了新命题,马克思所阐发的抽象理论体系转入了社会主义的实践阶段。新生的苏维埃在列宁领导下因时而进走过了以战时法令稳定革命秩序,以国家立法巩固革命成果、制定宪法,以根本法确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和无产阶级政权合法性的革命与法制建设的历程。以宪法为中心完善苏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以此作为治理苏维埃国家的构筑基础,是列宁主义思想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理论贯穿于苏俄革命成功之后列宁执政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国家建设的始终。虽然因为列宁的英年早逝为社会主义世界留下遗憾,[2]参见李济琛:《不朽遗产:为列宁主义辩护》,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导论第4页。之后的苏联偏离列宁主义轨道导致苏联最终解体,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列宁主义尤其是列宁宪法治国思想理论的光芒。重读经典可以发现,列宁宪法治国思想的理论与实践对于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当代中国宪法实践和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现实的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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