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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

2018-04-02王霜霜电子科技大学四川成都611731

丝路艺术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

王霜霜(电子科技大学,四川 成都 611731)

农民工是推进城市化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他们应该分享城市化带来的经济利益。但是,这个劳动群体现在已经受到了养老问题的困扰,目前农民工养老形式主要包括依靠自己的劳动和曾经的积累来自养、依靠传统的子女赡养、配偶供养和其他直系或非直系亲属供养。这种以土地为基础的依赖家人的农村养老模式,在现有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模式下,已经收到了严重的冲击。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己成为我国面临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含义

(一)农民工的界定

农民工,又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兼具农民与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包括在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劳动者,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为主要谋生手段。伴随身份差别的待遇差别、社会福利差别、社会活动权利差别使得农民工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城市社会的“边缘人”。

(二)养老保险权的界定

1.养老保险权的内涵

养老保险制度从本质上说是应对和管理老龄化风险的一个方式,目的是为无力或无意从事经济活动时的老年人口和社会整体创造一种消费的维持能力。

通常养老保险包含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2)养老保险的出发点是为老年人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以社会保险为手段达到其保障目的5老年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最重要,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2]

2.养老保险的特征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劳动年限以后,或者因为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的基本生活,为了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利而制定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一般而言,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立法强制实行。即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用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当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即可按照相关的规定向社会保障部门领取相应的养老资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主要依靠国家、企业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或由企业和个人双方承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实现社会统筹和互济。

(3)养老保险的普遍性和社会性。由于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广,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大,因此,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实现养老保险现代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统一管理和规划。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一)农民工的传统养老方式失效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原有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开始迅速瓦解,农民们成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并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与此同时,却导致了农村集体内部积累机制的削弱,一方面用于再生产的公积金和用于福利和公益事业的公益金得不到按时足额提取,集体保障赖以维系的基础削弱了;另一方面,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衰落,基层干部的权威大为降低,难以实现原有集体保障的组织功能。

同时,家庭作为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延续的内部动力。然而,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家庭保障受到了人口老龄化、家庭规模小型化、文化观念多元化等多种因素的冲击,使其保障功能正在逐步降低。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中的不足

我国一直在努力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使不少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但是农民工养老保险还是显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使得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实施中有很多不足之处。从全国各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的情况可以发现,参保率低、覆盖率低是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大重要问题。

同时,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区域壁垒的存在,致使现存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太多,有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模式的,有参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有设立独立保险模式的。各地的政府对当地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不同的保护政策,带有浓厚的地方保护色彩,致使农民工很难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三、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体制方面

户籍制度。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的实行引导了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产生,使我国居民有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区分。但中国的二元户籍制度的症结不在于从形式上将居民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而在于户籍制度承担了额外的社会管理功能,使户口充当了社会福利分配的工具。户籍制度越来越不适合作为组织老年保障的基础。农民工户籍为农业人口,工作在城市,他们面临着与城里人同样的生存、就业、养老等问题,但是却由于户籍的限制使他们无法得到与非农业人口同等的待遇。

(二)政府方面

监管不力。中央早在90年代就已出台了相关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养老保险政策,并且在2009年12月出台了最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其中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具体的办法描述得更详尽、更完善。但是至今为止对于如此多的政策的实施却缺乏监督与管理,目前存在着的参保率低的情况,大多数是由于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大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差,而那些有维权意识的农民工也不知该去何处维权,似乎这已是行业内部的通病和习惯。政府对于自身制定的政策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缺乏监管,使部分企业能够堂而皇之地逃避支出这笔费用,使大部分农民工被挡在了政策之外。

(三)农民工方面

“农民工”这一群体自诞生以来一直多多少少被社会歧视,直至今日还有很多所谓的城里人瞧不起农民工,他们只能从事一些不需要太多技术的门槛较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建筑业、服务业、运输业等,以非正规就业为主,并且农民工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收入低等现状致使他们甚至难以维持最低的生活需求,因此要求他们用有限的金钱去换取未来遥不可及的养老金,他们是不会愿意的。

总 结:农民工社会保障一直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其中的养老保险又是重中之重,其问题最为复杂、解决起来最为困难。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保证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举措之一。诚然, 农民工的养老问题,不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持续执行、有效监督的过程,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我们相信只要国家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障落实到实处,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最终一定会得到解决。

注释:

[1]王霜霜(1993-),女,汉,四川江油人,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政治学专业,研究方向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2]孟昭喜,王文军,龚贻生等.养老保险释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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