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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全中解除

2018-04-02罗志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四川南充637000

丝路艺术 2018年10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诉讼法数额

罗志(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四川 南充 637000)

一,财产保全解除的相关规则

首先,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人可以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申请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这个时候财产保全已经失去存在的意义,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当然,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法院要严格审查,不但要看申请人是否同意接受担保财产,还要审查担保物是否与原保全财产价值相当,是否优于原保全物变现。经过审查,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可决定不予解除保全或解除部分财产保全。其次,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解除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从文理解释的方向来理解,此处的担保既包括被申请人也包括第三人,而且担保的形式既可以是一般的物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而且物保的具体形式可以是抵押方式,也可以用质押的形式,但是留置不可以使用。 其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此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在某种条件成就下,可能被视为执行担保,即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在执行中第三人将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由此第三人提供担保时需格外谨慎,对此风险应有预判。此解释是诉讼中财产担保与执行担保两大制度的衔接,在我国执行难的大环境下,创造了一个突破口,更加应该使得第三人担保制度明确化和规范化。其次,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的标准。 关于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那么,依照规定申请保全的数额是多少,就要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做到,有时根本就不可能做到。申请诉讼保全时,还要其提供等值的财产担保,确实难以做到,有时可以说是“雪上加霜”。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保全申请缺乏严格的审核机制,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在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也不管自己诉讼能否胜诉,均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只要提供了担保,就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样一来带来不少弊端。一是给本来就人少案多的法院增加工作压力;二是一些案件本来就是原告必然败诉的,诉讼保全后法院还要完成后续的解除保全工作,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关建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该条对财产保全解除的主体规定的过于宽泛,操作起来问题多多。应当出台更加细致的规定,确定法院内部对财产保全解除应当是哪个部门。其次,如果需要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详尽的申请材料,比如证明其财产价值的资料,不能笼统提供担保财产,让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使法官无法认定其财产的实际价值。建议将“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作出修改,制定提供担保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申请人有错误的,申请人除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支出的所有费用。不仅包括原来规定的财产保全费,还包括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时实际支出的出车费、差旅费等。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减少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法院对前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要明确告知诉前财产保全相关规定以及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诉讼风险,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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