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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鞅“改法为律”的原因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0001)

引言

秦律奠定了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基础,为中华法制文明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代表了当时中国古代法制的较高水准。“改法为律”实现了法律调整的必行性与公正性,适应了君王想以法治国来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对于秦国“改法为律”的原因,各大学者多有评议,本文试图从对古文字与古代法文化的关系来探讨一下改法为律的原因。

一、围绕商鞅“改法为律”问题的各家之说

在概述商鞅“改法为律”原因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将秦国“改法为律”与商鞅的关系论述清楚。目前的通说认为正式把“律”字用来指称法典或刑书起源于公元前四世纪中叶,而直接的推动力就是商鞅变法和“改法为律”。

祝总斌先生从“律”字的古义这一角度佐证商鞅“改法为律”是不可能的。其认为“不论是从公元前四世纪中晚期的商鞅著述还是重要的兵家与儒家著作中,或者是在一些后代著作中,都无法寻找到法律意义上的“律”字”。

江必新先生也对商鞅“改法为律”的记载表示质疑,根据《晋书·刑罚志》的记载,在商鞅到秦国之前就已经有律名了,且在大多秦汉史籍中并没有关于商鞅“改法为律”的情况。

吴建璠先生是捍卫通说的,其认为《唐律疏议》这本法律专著的编成集合了唐朝全国法学专家的力量,其所言法律渊源肯定有它的可信根据在;《史记》及《商君书》即使没有对于商鞅“改法为律”的相关记载,但由于《史记》记载史实常有省略,所以断不能据此就认为商鞅“改法为律”并不是事实,何况《商君书》既非完整的而且也并非都出于商鞅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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