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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农耕文明背景下居住文化论析

2018-04-02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四川成都610213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居住权农耕购房

杨 环(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13)

一、居住文化

人类从诞生开始,就有生存的最基本需求,表现为“衣食住行”四个方面,其中的住,自然是指居住,有住所可居。显而易见,居住需求是人的最基本需求,用经济学的术语可以表述为刚需。正如文化的范围极其广泛且很难界定一样,居住文化的定义概莫能外。此处,作者将居住文化定义为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居住方式、居住习惯以及居住观念等的统称。除了对居住文化这一概念先进行一个界定以外,还得对居住文化的探讨范围作一个阐释。如前所言,人类社会从一产生开始,便有居住的基本需求,即便是最初可能居于大自然中,也可以看为是“以天为被,以地为席”的一种居住方式。当然,这并不是本文探讨居住文化所包含的范围。同样,居于山洞和类似于洞穴的居所也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所以,此处农耕文明背景下居住文化的探寻以人类着手于在地面搭建用于居住的建筑附作物且农业已经出现后为起点。

二、传统农耕文明背景下居住文化的历史流变

(一)乐业安居——定居文化

在农业产生之前,人类食物的主要来源是采摘和狩猎。两相比较,采摘的稳定性高于狩猎,对人类的生存而言更具保障性。后来,人类慢慢学会了种植植物用于果腹,于是其生存的稳定性和保障性得到了加强,这便是农业生产。农业的出现,使得先民们有了更多活下去的物质条件,所以人们当然乐于此业。按照传统的说法,安居乐业,安居在前乐业在后。但是,人类早期居住文化的形成却是因为先乐业而后才实现安居。因为农业生产需要遵循自然规律,植物的生长具有周期性和长期性,所以要求种植者必须固定并长久地居住于一地,等待收获果实。这样的要求,表现在居住方式上,便是定居。这是农耕文明背景下居住文化历史流变的第一个阶段,主要表现为定居文化。

(二)士农工商——迁居文化和定居文化并存

人类社会产生以来,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分工形成,因此开始划分各个阶层。管仲将民众划分为士民、农民、工民和商民,合称“四民”,他是最早对民众进行阶层划分之人,且这种划分并无前后高下之别,居住文化体现为依据社会分工的不同划区域而居。在这一时期,居住文化更多地体现在居住形式上,即民众逐渐认可并适应了这样一种按工种集中居住的方式,并且这种居住方式在客观上也有利于同一职业群体之间的交流,同时也有利于统治者社会管理的高效化。

其中,“农”代表自给自足,不需要和他人交易而可以独立完成所有农事。所以,和农的职业、生活相生相伴的是农民置田建屋,即我耕田来我自居,这就是前述农耕文明早期的定居文化,也是一种相对保守的居住文化。“商”强调相互、强调交流,无商不活的“活”既是指社会的活跃,也是指民众观念的活泛,这种观念当然包括居住观念,这是一种进取的居住文化。这样的思维理念体现在居住文化上,必然表现为商人愿意接受和选择多元居住模式,逐利而居不定于一地。总之,体现在居住文化上,二者的最大区别就是“商”更多地代表迁居文化,“农”更多地代表定居文化,这一时期的居住文化表现为迁居文化和定居文化的并存。

(三)重农抑商——定居文化

从商鞅变法提出并践行重农抑商的国家发展战略开始,历经数千年,重农抑商所代表的定居文化从形成、发展直至积重难返,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居住文化,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族居文化。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降,三纲五常思想便深深地植根于广大民众,中国便形成了以血缘为基础的大家族观念。在一个大家族中,族长是绝对的权威,但同时族长也担负着照顾体恤大家族所有成员以及振兴发展整个家族的重任。故而,表现在居住方式上,就是聚族而居,从而演变成了族居文化。第二,世居文化。自商鞅变法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以来,历代统治者重视农业生产,形成了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农耕文明要求稳定,要求延续,更加愿意长期居于一地而不愿意经常变动,如此数代以后便形成了世居文化。第三,故居文化。以族居的方式世代居住,安土重迁,人们便更加不愿意搬离原来的居住地,从而在思想情感上留恋故土,难离故土。对故乡的眷恋可以说是每个中国人的共同情结,反映在居住文化上便是故居文化。

三、传统农耕文明背景下居住文化的不适性

如前所述,在整个农耕文明背景下,我国居住文化除了一段不长的时期内存在定居文化和迁居文化并存外,在漫长的社会进程中都是以定居文化为主。故而在厘清我国居住文化历史流变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来探讨农耕文明背景下形成的居住文化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也即是它与现代商业社会发展的不适性。

(一)虽求所用更重所有

居住的载体是住房,所以居住文化的呈现特点便集中地表现在人们对住房的需求热度及实际占有上。此处分别论述“所用”和“所有”。“所用”强调人对房屋的现实占有和实际使用,而不涉及占有人(使用人)是否拥有此房屋。“衣食住行”作为人之基本生存需求,其中所言之“住”的实现即在于此处的“所用”上,只要能够用,便能实现居住需求。“所有”表明房屋与所有人之间的财产归属关系,即认定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但个人居住利益的保障并不必然通过自己“所有”的房屋予以实现。因为,“所有”不代表“所用”,只有现实“所用”的房屋才能真正实现居住需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却既求所用更求所有,对住房的归属之关注甚切。读书,购房;工作,购房;搬迁,重新购房;养老,再购房,如此热切的购房冲动造成以家庭为单位的不少普通群体①都拥有数房之所有权。当然,从客观来看,每一次购房行为都是基于当时当下的现实需求,但是能够实现每一次住房需求的方式和方法却并不唯购买为一,其中,租房也能作为选项之一。但是,在租房和买房之间,大众热衷的是买房,买个放心,买个长久。原因在于,第一,人们普遍认为,只有自己所有的房屋才是最安心的,简单来说,想怎么弄就怎么弄,中国有一句古话,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就是这种心理最好的阐释;第二,租房只是一个暂时的过渡,只是我现在不具备购房能力的不得已而为之,一旦我有了经济能力,特别是又面临结婚②、生子③等人生大事时,这房是一定要买、非买不可的。所以,我们很少会发现,真正有购房能力的人不买房而居却租房而居。

(二)偏重稳定忽略效率

“所有”强调财产的归属问题,“所用”强调财产的使用问题;故而,“所有”偏重于稳定,定纷止争,“所用”偏重于流转,强调收益和效率。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我们过分关注房屋之“所有”,便造成了居住文化上偏重稳定忽略效率的特点,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其一,民众买房意愿强烈,以家庭为单位的普通群体房屋占有量成上升趋势。但是,具体到一时一刻,人只能居于一屋,此所谓广厦万间,夜眠不过三尺,这便造成大量房屋的事实闲置。当然,也有将空闲房屋用于出租的情况,但纯粹的房屋闲置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而如此,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房屋的使用效率低下。其二,现如今,房屋价格居高不下且持续上涨,人们为此花费大量的资金用于购买,购房支出占到家庭开支的很大比例,一方面使得资金的投资对象单一,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这样的家庭消费结构和模式处于马斯洛五个消费层次的低层次,继而造成社会的消费水平低下,从长远来看,将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四、传统农耕文明背景下居住文化的现实回应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人员的流动性增强,现代商业社会形态初步形成,基于农耕文明背景下的居住文化已然不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现状。文化作为上层建筑立足于经济基础,但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后,作为上层建筑的文化也应该做出调整和回应。

(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所有”是指静态的归属问题,“所用”是指动态的使用问题,两者并不一定要求完全统一。经济学中有一个概念是资本回报率,即投入资本与收益回报之间的比例,它常常用来衡量所投入资本的使用效果。所以,现实生活中,如果所有人自己能够做到的资本回报率低于非所有人,那么,理性的所有人会选择资本回报率高的所用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非所用人,所用者也不是所有者,但是双方都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真正实现双赢。用这样一种思维和思考,来回应传统农耕文明背景下的居住文化,也是同样的道理。相对于静态的房屋归属即所有问题,房屋更大的价值在于动态的使用,因为只有动态的使用才能将房屋的价值充分挖掘并予以实现。对于房屋所有人来讲,房屋的所有权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要实现房屋的利益最大化,还需要使用。而在现阶段,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价值的实现大多是通过租赁,这一方面是因为权利人的习惯使然,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行制度下可供权利人选择的方式太少。我们认为,只要在制度设计上给予所有人更多的权利选择,权利人就能收获更大的价值;对于房屋使用者来说,只要能够实现居住目的就能满足当下个人的居住需求,而房屋到底是否属于自己其实和居住需求的实现并不是冲突的。当然,民众热衷于购房,对房产追求过热,究其因,是传统农耕文明背景下居住文化的折射,即买房置业传于子孙。因为所有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所以民众拥有房屋所有权,便更能有安全感和归属感。这里其实就包含着一种可能性,那便是如果能够创设出一种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也优于债权,是不是就能部分抵消民众的购房冲动。而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④便能为房屋使用者带来相较于作为债权的租赁权更大的保障,特别是长期居住权⑤,其保障的期限更长。[1-2]所以,通过倡设制度,给予权利人更多选择,是可以重塑文化的,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现代居住文化正是商业社会形态所需要的。

(二)注重稳定提高效率

文化的发展常常具有滞后性,也常常落后于社会发展现状,相较于城市而言,农村对于传统文化的保留和延续,其印记更加深刻。不过,滞后的意思是靠后居后而不是停滞不前。根据房地一体主义,农民住房的流转使用必然涉及到宅基地的流转,现下有学者反对,主要是从宅基地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的立场表态;有学者赞同,主要是从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益,并最终为农民带来收益的立场表态。其实,双方的观点是建立在不同角度上的,且出发点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只不过一个是侧重保障其居住利益,另一个是侧重实现其财富功能,而宅基地空间权的设置便能很好地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宅基地空间权的设置突破了平面权设置的方式,可以将房屋的一部分用作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达到稳定的目的,同时可以将房屋的剩余部分用作实现交易价值,即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这也非常适应目前资源稀缺的社会现状。[3]所以,通过好的制度设计,是能够逐步引导民众改变居住观念以及居住方式的,从而重塑居住文化。

五、结语

传统农耕文明背景下居住文化呈现的特点,即“虽求所用更重所有”和“偏重稳定忽略效率”,是在长期传统农耕文明背景下形成的,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与现代商业社会的不适性也逐步凸显出来,所以必须在作为上层建筑的居住文化上作出突破和回应。据此,针对其两点不适性的分析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现实回应。其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提出了居住权概念,在保障权利人居住权益的同时,也从用益物权这一权利形态优于债权这点上满足了权利人的归属感与安全感,从而可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民众的购房冲动;其二,注重稳定提高效率,提出了宅基地空间权的设置,将平面权转化为空间权,一方面提高了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也一并解决了宅基地及其附着其上的房屋对农民居住利益和交换价值的保障和实现。由此可见,人们目前对房屋的使用方式有限,一是因为民众传统居住文化习惯使然,二是因为没有从制度设计层面上给予权利人更多的选择。所以,通过倡设制度,提供多样的权利选择,将逐步稀释传统农耕文明背景下居住文化的惯性,从而建立起适应现代商业社会更加多元、更加积极的居住文化。

注释:

①以纯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行为和购房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把用于结婚所购买的房屋称为婚房,不管是什么时代,婚房的标准可能有所区别,比如人均面积、房屋档次等方面的差别,但是对于结婚来讲,买房似乎的确是一个刚需。并且,这项刚需的受众及其广泛。

③社会生活中,人们把生女儿比作招商银行,把生儿子比作建设银行,即但凡是生育儿子的家庭,要准备房子、车子等生活必需物件,而生育女儿的家庭便可没有此项重任。可见,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生儿子已经与以后的购房行为密切联系到一起了。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生育女儿的家庭也在考虑,或已经着手为女儿购置房屋。

④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房屋及其附着物占有、使用的权利,能够实现权利人居住的目的。

⑤德国1951年颁布的《住宅所有权法》确立了长期居住权,它是以住宅为标的的一项物权性使用权,长期居住权的期限以意定为原则,且长期居住权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同时,长期居住权人有权进行使用出租和用益出租。

参考文献:

[1][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陶钟太朗,杨环.论构建居住权制度的可能性[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0(5):26-30.

[3]杨环.宅基地使用权空间权设置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J].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15(1):13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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