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在校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探讨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8期
关键词:在校学生主体资格劳动法

(乐山师范学院学院 四川 乐山 614000)

在如今的我国社会,学生打工现象已经变得相当的普遍。学生之所以会选校外打工主要是因为,这样除了可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而且还可以提升自身的社会实践经验,从而能在将来的就业竞争中能够占据一定的优势地位,应该说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因为有了打工的行为而得以有了很大的帮助。但对于大多打工的在校学生来讲,因为其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常常受到侵害,如今,笔者就结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与相关法律文件中相关规定对于在校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探讨。

一、劳动者资格概述

劳动者,是对从事劳作活动一类人的统称,劳动者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下,关于劳动者概念也有所不同。在法学中“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依法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在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劳动者的内涵,通常在两个层面上使用:一是作为主体资格的劳动者,二是作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这两个层面的内涵和法律意义不完全相同。作为主体资格的劳动者,是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享有具体权利`,义务的前提,但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并不必然产生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在校学生法律资格的规定

在中国,目前对大学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认是根据《劳动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利用学习的空闲来工作,不视为就业,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署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上述条例中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并未得到认同,而仅仅是将其视为学生。

三、现实状况

实践中,有很多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此时,大学生已经完成学业,利用毕业前的时间寻找工作并投入工作也避免毕业后再找工作的局面,他们因为已近完成了大学的学业,并且也早已达到了16周岁,因此他们与普通人相比,在劳动能力方面并无实质上的差别。但是因为这样的群体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因此会受到比其他人更多的侵害。相比在校学生,还有一部分人群也是16岁到到23岁左右的人群,他们并未在学校读书而是在社会中打工,虽然他们与在校大学生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是他们却不属于《劳动法》和《意见》中提到的不视为劳动者的范围,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他们却可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因为两者存在差别,因此当两个条件相仿的人同时在一所公司求职时,因为未在学校打工的人得以承认为劳动者,因此在求职过程中就会存在着“歧视”,导致在校学生的求职之路异常艰辛。

四、我国目前立法存在的问题

1.《意见》和《劳动法》第12条之规定违背了《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42条之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法中对于劳动者的认定,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就应当享有成为劳动者的权利,而《意见》和《劳动法》12条却否定了满足上诉条件的学生成为劳动者的权利,这样明显是侵犯了我国《宪法》所赋予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同时也违背了《宪法》。

2.《意见》和《劳动法》第12条之规定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根据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劳动法的成立,其目的在于保护我公民劳动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解决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问题,但是因为其将学生这个群体排除在了保护的范围之内,从而导致了这一部分的公民虽然符合劳动的资格,也确实付出了劳动,但是在劳动时没有一个合理的保障制度,或者在受到侵害之后没有一个合理的救济制度。

3.助长了社会“歧视”。就如上文中提到的辍学青年群体,他们虽然在劳动能力上和学生没有区别,但是他们受到了劳动法的保护,因此享受到了作为劳动者而带来的福利,而对于学生而言,尽管他们拥有相当的劳动能力而且也符合法定年内,但却就自己是“学生”的身份,失去了成为劳动者的资格,因此无法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列》保护从而相对于其他人而处于劣势,用人在招聘时也因考虑到这种情况而选择其他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因此学生在找工作时就会被贴上“学生”的标签,一直处于劣势的地位。

五、关于此类问题解决方法

1.将年满16周岁的学生纳入,《劳动法》所认定的劳动者范畴。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年龄为16周岁以上,而现代大学生几乎都在18岁以上,因此从年龄方面大学生是符合的。在劳动力方面,大学生虽然在校读书,但是有很大一部分大学生在校的课程非常少,甚至一部分高年级的大学生已经完成其在学校的学业,因此其有足够的时间来用于工作,因此不存在不具有劳动能力的问题。最后,大学生在工作岗位从事工作,也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如果大学生能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同工同酬,也完全有能力就其报酬来维持生活。其次,在国际中,很多国家并未否定大学生兼职的的劳动者身份。例如德国,德国曾在一个判例中明确:除非高校条列规定的义务性实习,在校学生的业余打工等情况,学生服从单位的指示,在单位中提供独立劳动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法律应当将兼职学生视为劳动者保护。

2.应该扩大《工商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应当将打工的在校大学生也列入其保护范围,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为打工大学生缴纳,工伤事故发生时,在校大学生或用人单位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赔偿,[1]从而解决自己遇到的困难,并且得到顺利的救助。这样做的好处在与,一是承认了在校大学生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这样便使得大学生在外打工时的心中有了一份安全感,同时也可以让他们少一份负担,可以不留余力的在外奋斗,这样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大学生的发展。对于用人单位,因为购买了工伤保险,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也有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分担债务,因此这样也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潜在的成本。虽然这样做在实践中还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在我国劳动保障的不断完善过程中,这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3.行政法领域要明确教育部门的责任,将教育部门确定为解决相关纠纷的责任主体,因为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应当有义务教导学生如何在外打工时防止他人对自身的合法利益侵害。大学生在遇到类似的纠纷时,可以向学校相关的就业服务部门或者大学生维权部门反映,请求学校方出面干涉,这样不仅使得大学生有了更坚实的后盾,同时也不会因为没有经验而在此类事件发生时不知所措最后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教育部作为全国学校教育的主管部门,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是教育的应有义务,因此学校应当成为解决相关纠纷的责任主体。

现如今因为大学生在外打工的情况越发常见,而在校大学生作为长期生活在学校中,因为十分缺少在社会的经验,因此其合法利益非常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而法律作为保障人民合法利益的最后防线,应当对打工的大学生这一处于“弱势”的群体加大保护力度,从而激励其融入社会,增长才干,这才是当今社会所应当重视的问题。

猜你喜欢

在校学生主体资格劳动法
绘画作品选
绘画作品选
高职院校开展劳动法教育实践研究*
银川地区10~18岁青少年在校学生意外伤害流行病学现况调查
2018劳动法规定:员工因降薪调岗而辞职,单位必须支付补偿金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务中的问题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存在问题及对策
陶革新、徐玉东、李家和作品
贯彻《劳动法》 且行且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劳动法中的工会角色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