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0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危害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00)

引言

由于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人们对环境的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随着科学技术水平提高使对环境更高程度的利用成为可能,也正是因为人类对环境不计后果的无度利用,造成现今日益严重,甚至呈现全球化的环境问题。作为经济、科技都正在飞速发展的我国也不例外。

谈及对环境予以刑法保护,就必定绕不开对一个问题的探讨——因果关系。众所周知的是,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必然地要求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即为原因,被引起即为结果。因果关系并不涵括原因和结果,而是包含着原因与结果间存在的引起和被引起关系。同时,由于环境犯罪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认定原理不能完全适用,因此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新的要求。

一、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内涵及其困境

(一)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的内涵

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从刑法的角度看,即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种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关系。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看出:

传统刑法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联系,而且由于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所以它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同时,把这一人的行为具有主观罪过,作为成为刑法意义上原因的条件,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我们在相关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进行因果关系认定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这一内涵和认定标准显然要求危害行为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

而今,环境污染情况日益严重,环境犯罪日益猖獗的现状以及环境犯罪自身的特殊性对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提出了新要求。

(二)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以及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的困境

在环境公害领域,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颇为困难,这是由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般而言,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复杂性与隐蔽性。导致环境污染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往往是如季节、地理、环境、受害者身体素质等,多种因素和条件的综合反映。此外,大多数污染行为都是通过污染物的作用过程来表现的。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时,环境因素之间必然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如毒理与病理的转化、扩散、生物降解与积累等,这也使得整个因果过程呈现出异常的复杂性与隐蔽性。第二,危害结果作用的间接性特点。环境犯罪中的危害行为首先并且大量地作用于环境这一介质,当环境受到特定的危害行为损害时,他人对环境的利用并没有停止,所以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最终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不特定的区域和个人①。第三,周期性与潜伏性。污染环境行为的结果不具有即时性,一般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出现。这种结果出现的快慢并不取决于污染行为实施速度,而是由环境的自净与承受能力决定,只有当环境自身不能负荷时,才会产生具体的危害后果。因此,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由于时间上的隔断而难以确认②。由于上述特性,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一般无法通过现有的科学法则来加以说明。而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无论是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还是客观归责理论,都是建立在科学的经验法则基础之上的,因此无法解决环境公害领域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这样,不利于对环境犯罪的惩治,令环境刑法形同虚设。

二、环境犯罪采用的因果关系原理

(一)民法中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学说

环境犯罪行为与环境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民法领域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统观环境侵权领域先后形成的四种因果关系理论:1、优势因果关系说,即只要讼争一方提出了比另一方较为优越的证据,便可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成立与否③;2、“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即只要侵害人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受害人又能在“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存在该结果”的程度上证明因果关系存在,则可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成立④;3、“疫学因果关系说”,即推定某种排污行为与某种疫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标准:(1)所排放污染物曾在发病前发生作用;(2)该污染物作用增强,则病患增多或病情加重;(3)该污染物作用减弱,则病患减少或病情减轻;(4)该污染物能够导致该疫病能够得到生物学的合理说明⑤;4、“间接反证因果关系说”,即责令环境加害人就环境侵害因果链中的部分事实加以反证,如果反证成立,则推定因果关系不成立;反之,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该种因果关系理论发展成为若干分支,其中以日本好美清光教授和竹下守夫教授所共同提出的 “好美·竹下说”与淡路刚久教授所提出的“淡路说”较为著名。按“好美·竹下说”,环境侵权的因果连锁可段分如下:A.有害物质之产生;B.有害物质之外泄;C.有害物质之经由媒体扩散;D.有害物质到达受害人之身体或财产;E.有害物质造成了损害。如依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则受害人须证明 A至E项事实,而依经验法则,如受害人能够证明B和E项事实或B和D项事实,则可推定A至E项事实尽皆存在即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存在。而按“淡路说”,环境侵权的因果连锁可段分如下:A.损害发生的原因物质及其装置;B.原因物质到达受害者或损害地经过的路线;C.企业内原因物质的生成及排放。若受害者能够证明其中两项事实存在而加害者又不能证明其余一项项事实不存在,则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成立⑥。

(二)环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学说

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是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由于涉及追究刑事责任,故对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应在诉讼证明上提出“绝对优势”的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则须对环境犯罪这种特殊犯罪在“孤立简化法则”的前提之下寻求特殊的因果关系法则。在笔者看来,“优势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和“疫学因果关系说”属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正面推定思维,而“间接反证因果关系说”则属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反面推定思维。由于正面推定思维和反面推定思维各有其弊,如“优势因果关系说”和“盖然性因果关系说”毕竟是以极具伸缩性和模糊性的可能性即盖然性代替实然性来认定因果关系之有无,其不公平的危险系数很大;又如“间接反证因果关系说”终究是以部分事实代替全部事实认定因果关系之存否其,不公平的危险系数与“优势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因果关系说”也难分上下⑦;在笔者看来,相比之下利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论证的“疫学因果关系说”,在上述因果关系学说中最具科学性,也是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中最主流的学说之一。

三、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与其在我国的适用

(一)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疫学是一个医学分支学科,它是针对暂时无法从医学、药理学上加以证明的流行病、群体性疾病,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就可能影响疾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选出盖然性较大因素,从而推定其为发病原因,并制定出预防对策的一种学科⑧。判断疫学上因果关系有无的四个原则是:第一,该因子在发病期间一段时间内已然产生作用;第二,该因子的作用越强则疾病发病率越高;第三,该因子分布消长和疫学记录上记载的流行特征并不矛盾;第四,判断该因子为缘由的发生机制上可予以生物学的说明而不矛盾。若是能够符合以上四点,就能够认定该因果关系成立。

(二)疫学因果关系在世界范围内的采用

日本1970年制定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五条规定:“推定:如果某人由于工厂或企业的业务活动排放了有害于人体的有害物质,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且认为发生严重危害的地域内正在发生由于该种物质的排放所造成的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的严重危害,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纯系该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有害物质所致。⑨”这是日本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疫学因果关系推定。美国法院在致病因子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上,也采用了疫学因果关系的推定方法,认为致病因子与危害结果存在关系的专家的证词就是运用该种方法推定的佐证,专家也是根据疫学统计、生物科学鉴定、微生物学和细胞学实验,以及对致病因子自身的分析研究来证明因果关系⑩。加拿大 《水防治法》 规定:“只要于法定上能就采样分析结果提出证明者,即构成犯罪(推定因果关系)。”

(三)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笔者认为,对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适用必要性的分析,应当着眼于我国环境刑事司法的需求。而我国现阶段一方面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另一方面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环境犯罪定罪难、环境刑法形同虚设,适用率低,环境犯罪得不到惩戒的对比现状则已经可以充分说明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不能适应新情况。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环境犯罪及其因果关系自身的特殊性。上述原因和现状要求我们降低对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抛弃原有的“经验法则”指导,另辟蹊径,而疫学因果关系“高度盖然性”标准以其自身的科学性而被需要。

2、可行性。笔者认为,对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适用可行性的分析,应当着眼于其自身的科学性。第一,由于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具有自然科学属性,属于病理学、传染病学的研究范围,因此运用流行病学之疫学因果关系理论解决证明问题具有科学性。第二,疫学的证明,已经被认为非“暧昧的证明”,而是严密的、科学的学问和证明,同时出于对第四原则适用的考虑,认为医学因果关系理论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达到人类目前对公害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最高标准。第三,相较于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举证责任上的要求,疫学因果关系因其高度盖然性标准,提高了刑法运用效率,惩戒了犯罪,因此将其运用在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可以取得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上的平衡。第四,由于人类对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存在的认识是以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为基础的,因此疫学上的推定并没有违背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最后,笔者认为公害犯罪与公害侵权除了危害程度与责任后果不同外,二者并无本质区别。而我国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已有运用疫学因果关系的案例,将其扩大适用到环境犯罪中也具有可行性。

(四)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缺陷及其完善

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适用范围内只适用于出现群体性环境污染疾病的环境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当这一条件或是前提不存在时,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生物适用就会受阻,因此,应当同时要求被告人提供间接反证,即在疫学因果关系证明或其他现有证据证明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反证,推翻现有证据基础,从而形成疫学因果关系与间接反证相结合的证明体系,加重被告人的举证责任,达到惩戒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我国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完善建议

第一,加强疫学因果关系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力度,为实践打好基础。在实务具体运用上达成统一认识,不能各自为战;

第二,由于环境犯罪及疫学因果关系的证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应当实现行相关专业队伍的壮大。

第三,由于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难度较大,所需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相对较高,故可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如环保警察,期以提高针对性和办案效率。

第四,积极发展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为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和定罪量刑提供有利参考,提高诉讼效率。

结语

世界范围内各国由于环境问题的困扰,对环境犯罪进行了打击。但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存在一定难度。现有的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和学说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其中以“疫学因果关系+间接反证”的认定模式为宜。同时,有关机关、部门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加以推广,从而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注释】

①牛力.我国环境刑事诉讼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完善[J]﹒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2012,(10):153.

②赵秉志,王秀梅,杜澎.环境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0.

③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7.

④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7-178.

⑤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8-180.

⑥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0-184.

⑦马荣春.再论刑法因果关系[J]﹒当代法学,2010,(3):40-47.

⑧李运平.疫学因果关系在公害犯罪中的运用[J]﹒理论界,2009,(1):99.

⑨藤木英雄.公害犯罪[M]﹒丛选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3-39.

⑩谢治东.疫学因果关系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J]﹒湖北社会科学,2005,(9):119.

猜你喜欢

因果关系刑法危害
降低烧烤带来的危害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药+酒 危害大
做完形填空题,需考虑的逻辑关系
酗酒的危害
帮助犯因果关系刍议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久坐”的危害有多大你知道吗?
刑法的理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