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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化妆品质量监管制度之构想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0期
关键词:食药损害赔偿要件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德阳 618000)

一、完善监管主体机制

目前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管主要由食药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共同进行。食药部门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负责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卫生质量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质量问题。这三个主要部门看似分工明确,实则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综合考量这三个部门职能,笔者认为将化妆品监管职能统一到食药部门为佳,理由如下:食药部门负责化妆品监管的主要内容,将化妆品监管职能统一归入食药部门可最小化改变行政职能,节约行政成本;质检部门主要负责质量监管,其职能不能囊括化妆品监管的政策制定等,若由质检部门整体负责,则与国家现行的部门主要职能相违背,势必带来行政资源的浪费和监管上的力不从心。如此,则建立了统一的化妆品安全监管机构。对外,化妆品的监管仅由食药部门负责,保证了国家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与执行力,对内,成立化妆品质检部门,对涉及质量检测等技术性的职能时,交由该质检部门负责,质检部门不对外承担责任,对外仍以食药部门的名义进行行政行为。

二、明确监管对象

纳入化妆品监管的企业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两类。明确化妆品监管的对象要确定哪些企业应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哪些企业应被排除在化妆品监管之外,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死角。明晰化妆品企业监管范围意义重大,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监管范围模糊地带打“擦边球”,生产出不合格的化妆品;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化妆品市场良好秩序。

要明确监管化妆品企业的范围,就是要在这些法律的灰色领域下足功夫,确保使法律确定性功能充分发挥,做到监管严丝合缝,无死角无盲区。在处理因法律不一致、法律滞后于市场发展、界限划分不明导致的化妆品企业的范围确定不清的情形时,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寻求经济发展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二是在生产与经营行为的界定上,从法律规定的目的对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区分。明晰监管化妆品企业的范围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应当明确化妆品的定义,这是明确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基础;其次应当明确哪些行为属于生产行为,哪些行为属于经营行为,注意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最后要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终目的出发,对处于法律模糊地带的企业性质作明确的定性,避免其他企业效仿这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生产有损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化妆品。

三、优化监管模式

优化监管模式,一要适当限制政府的监管权力,提升行业协会监督地位,同时动员社会监督力量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二要构建一个统一、高效的化妆品安全监管机构,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彻底终结政出多门、重复行政的行为;三要建立一个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更新化妆品监管的法律,同时,统一各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四要建立政府监管问责机制。做到“谁监管,谁负责”,当出现化妆品安全问题,能够找到具体的监管部门和具体的责任人对其承担责任。除此之外,还要从加强信息交流平台的构建,保障各个部门信息畅通,以及构建及时的信息反馈机制,综合考虑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各方利益,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旨在通过政府监管职能的改善大大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化妆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化妆品存在产品缺陷,因此,不具有缺陷的化妆品则因不符合化妆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毋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构成要件学说不利于责任的承担,也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全面保护。因此,化妆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去除化妆品存在缺陷这一要件。化妆品责任构成只应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化妆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这两个基本要件。化妆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由于法律对产品责任进行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保护,所以化妆品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应为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化妆品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两个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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